9CaKrnK1pyf finance.huanqiu.comarticle霸王条款听得多 你可听过“格式条款”/e3pmh1hmp/e3pmh2bsv/e3pn603rc现实生活中,很多商家设立的格式条款,让消费者防不胜防。什么样的条款属于格式条款?什么样的格式条款无效呢?3月20日,记者选取了3个案例,给消费者提个醒。案例一认为风湿性心脏病不是重大疾病 保险公司拒赔女子裴某,55岁,长治县人。2002年9月,裴某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某某终身保险合同,合同约定:保险金额为1万元,裴某每年应交保险费870元。被保险人在合同期限内确诊患重大疾病时,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二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给付责任即行终止。若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发生于缴费期内,从给付之日起,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2015年,裴某经确诊为风湿性心脏病。同年6月15日至7月6日,裴某在北京安贞医院进行了手术,支出人民币15万元。然后,裴某到某保险公司要求赔付时,却遭到拒绝。那么,风湿性心脏病是不是重大疾病?对于这一点,裴某与某保险公司有不同的看法。裴某认为,依照医学理论的释义,风湿性心脏病属于心脏病,属于重大疾病的范畴,某保险公司理应理赔。某保险公司还应按合同免除裴某后期保险费,保险合同继续有效。某保险公司则辩称:合同中约定的心脏病,是指冠状动脉堵塞而导致部分心肌坏死。而裴某所患疾病为风湿性心脏病,不属于合同约定的心脏病(心肌梗塞)范畴。某保险公司认为,裴某所患的疾病,不属于重大疾病范围。原告应继续缴纳保险,保险就继续有效。法院判决:格式条款发生争议的,应按通常予以解释。法院认为:裴某与某保险公司签订的某某终身保险合同中的保险条款,是保险公司单方提供的格式条款。按照合同法和保险法规定,对格式条款发生争议的,应按通常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法院认为,心脏病(心肌梗塞)应理解为心脏病包括心肌梗塞等疾病,而不应该理解为心脏病仅指心肌梗塞。最终,长治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某保险公司赔付裴某重大疾病保险金20000元。从2015年起(包括2015年),裴某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继续有效。案例二既不继续授课,也不退还学费 一家长起诉某教育咨询公司原告是史某,被告是太原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2012年8月31日,史某在朋友介绍下,来到被告处为孩子报了相关课程。2014年,太原某教育咨询公司无故停止授课。截至史某起诉时,仍有多节课未上,折合学费金额为11069元。史某多次找被告协商,被告既不继续授课,也不退还学费。史某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退还学费11069元。太原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作答辩。法院查明,2012年8月,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课程协议》,课时为136节,课程优惠价14361元,会员费500元,共计14861元。协议约定课程起始日为2012年9月7日,到期日为2015年9月7日。《课程协议》背面,为格式条款。其中有一条约定:已上过全期二分之一以上课程,或者剩余有效期在二分之一以内者,恕不退还任何费用。法院判决:“恕不退费”没有法律效力。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课程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向被告交纳学费后,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为原告的孩子提供课程教育。合同到期前,被告因自身原因停止授课,且不退还剩余学费,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原告基于被告的违约行为,要求被告退还剩余学费,理由正当且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应予支持。《课程协议》中针对未授课程不予退费的约定,系合同格式条款且在原告所签署的协议背面,无证据证明签约时原告对此条款知情并表示认可,因此此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最终,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太原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退还史某学费10974.4元。案例三车辆起火 保险公司怎么赔?原告是乡宁县某出租车有限公司,被告是某保险公司。2015年11月13日,为减少行车风险,某出租车有限公司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为晋LT14××出租车购买了机动车损失险,保险期限为1年。投保险种为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玻璃单独破碎险、火灾爆炸自燃损失险等。2016年8月20日,晋LT14××出租车在乡宁县昌宁镇迎旭街广场旁发生火灾。经鉴定,出租车损失为51025元。某出租车公司提起诉讼,要求某保险公司赔偿车辆损失51025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1145.5元,鉴定费3000元。对此,某保险公司辩称,案件中涉及到机动车损失险和自燃损失险的冲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机动车损失是指外部原因造成的损失,自燃损失是指被保险车辆发生自燃造成的损失。某保险公司认为,案件中,损失车辆明显属于自燃,应当按双方约定的自燃损失险进行赔偿,公司应该赔偿原告18298.8元。法院判决:以实际损失进行赔偿。那到底该怎么赔偿呢?法院认为,被告提供的保险单属于某保险公司单方预先制作反复使用的格式条款。日常生活中,绝大多数投保人对保险条款并不知情。在投保时,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作出明确的提示和说明投保险种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费支付办法、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等,否则,将会对投保人有失公平。案件中,被告无证据显示,原告投保时被告向原告履行了明确的提示和说明义务。原告为机动车投保机动车损失险,并交纳了相应的保险费,被告应按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予以赔偿。原告主张被告赔偿51025元,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鉴定费是原告为查明和确定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费用,被告应予以承担。乡宁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车辆损失价值51025元、鉴定费3000元,合计54025元。山西晚报记者 郭卫艳○链接这几种“格式条款”无效格式条款又称为标准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如保险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等,都是格式合同。以下几种格式条款,是无效条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若未予以说明,则认定格式条款无效。1490059741000责编:凡闻山西日报客户端149005974100011[]//himg2.huanqiucdn.cn/attachment2010/2017/0321/20170321093847404.jpg
现实生活中,很多商家设立的格式条款,让消费者防不胜防。什么样的条款属于格式条款?什么样的格式条款无效呢?3月20日,记者选取了3个案例,给消费者提个醒。案例一认为风湿性心脏病不是重大疾病 保险公司拒赔女子裴某,55岁,长治县人。2002年9月,裴某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某某终身保险合同,合同约定:保险金额为1万元,裴某每年应交保险费870元。被保险人在合同期限内确诊患重大疾病时,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二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给付责任即行终止。若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发生于缴费期内,从给付之日起,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2015年,裴某经确诊为风湿性心脏病。同年6月15日至7月6日,裴某在北京安贞医院进行了手术,支出人民币15万元。然后,裴某到某保险公司要求赔付时,却遭到拒绝。那么,风湿性心脏病是不是重大疾病?对于这一点,裴某与某保险公司有不同的看法。裴某认为,依照医学理论的释义,风湿性心脏病属于心脏病,属于重大疾病的范畴,某保险公司理应理赔。某保险公司还应按合同免除裴某后期保险费,保险合同继续有效。某保险公司则辩称:合同中约定的心脏病,是指冠状动脉堵塞而导致部分心肌坏死。而裴某所患疾病为风湿性心脏病,不属于合同约定的心脏病(心肌梗塞)范畴。某保险公司认为,裴某所患的疾病,不属于重大疾病范围。原告应继续缴纳保险,保险就继续有效。法院判决:格式条款发生争议的,应按通常予以解释。法院认为:裴某与某保险公司签订的某某终身保险合同中的保险条款,是保险公司单方提供的格式条款。按照合同法和保险法规定,对格式条款发生争议的,应按通常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法院认为,心脏病(心肌梗塞)应理解为心脏病包括心肌梗塞等疾病,而不应该理解为心脏病仅指心肌梗塞。最终,长治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某保险公司赔付裴某重大疾病保险金20000元。从2015年起(包括2015年),裴某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继续有效。案例二既不继续授课,也不退还学费 一家长起诉某教育咨询公司原告是史某,被告是太原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2012年8月31日,史某在朋友介绍下,来到被告处为孩子报了相关课程。2014年,太原某教育咨询公司无故停止授课。截至史某起诉时,仍有多节课未上,折合学费金额为11069元。史某多次找被告协商,被告既不继续授课,也不退还学费。史某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退还学费11069元。太原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作答辩。法院查明,2012年8月,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课程协议》,课时为136节,课程优惠价14361元,会员费500元,共计14861元。协议约定课程起始日为2012年9月7日,到期日为2015年9月7日。《课程协议》背面,为格式条款。其中有一条约定:已上过全期二分之一以上课程,或者剩余有效期在二分之一以内者,恕不退还任何费用。法院判决:“恕不退费”没有法律效力。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课程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向被告交纳学费后,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为原告的孩子提供课程教育。合同到期前,被告因自身原因停止授课,且不退还剩余学费,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原告基于被告的违约行为,要求被告退还剩余学费,理由正当且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应予支持。《课程协议》中针对未授课程不予退费的约定,系合同格式条款且在原告所签署的协议背面,无证据证明签约时原告对此条款知情并表示认可,因此此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最终,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太原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退还史某学费10974.4元。案例三车辆起火 保险公司怎么赔?原告是乡宁县某出租车有限公司,被告是某保险公司。2015年11月13日,为减少行车风险,某出租车有限公司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为晋LT14××出租车购买了机动车损失险,保险期限为1年。投保险种为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玻璃单独破碎险、火灾爆炸自燃损失险等。2016年8月20日,晋LT14××出租车在乡宁县昌宁镇迎旭街广场旁发生火灾。经鉴定,出租车损失为51025元。某出租车公司提起诉讼,要求某保险公司赔偿车辆损失51025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1145.5元,鉴定费3000元。对此,某保险公司辩称,案件中涉及到机动车损失险和自燃损失险的冲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机动车损失是指外部原因造成的损失,自燃损失是指被保险车辆发生自燃造成的损失。某保险公司认为,案件中,损失车辆明显属于自燃,应当按双方约定的自燃损失险进行赔偿,公司应该赔偿原告18298.8元。法院判决:以实际损失进行赔偿。那到底该怎么赔偿呢?法院认为,被告提供的保险单属于某保险公司单方预先制作反复使用的格式条款。日常生活中,绝大多数投保人对保险条款并不知情。在投保时,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作出明确的提示和说明投保险种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费支付办法、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等,否则,将会对投保人有失公平。案件中,被告无证据显示,原告投保时被告向原告履行了明确的提示和说明义务。原告为机动车投保机动车损失险,并交纳了相应的保险费,被告应按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予以赔偿。原告主张被告赔偿51025元,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鉴定费是原告为查明和确定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费用,被告应予以承担。乡宁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车辆损失价值51025元、鉴定费3000元,合计54025元。山西晚报记者 郭卫艳○链接这几种“格式条款”无效格式条款又称为标准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如保险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等,都是格式合同。以下几种格式条款,是无效条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若未予以说明,则认定格式条款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