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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专家:实施燃油税涉及地方利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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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媒体报道,在燃油税开征的最新讨论方案中,费改税的内容已经逐步缩小到公路养路费等交通维护和建设方面的7种相关收费,但不包括过路、过桥费。那么,开征燃油税之后,对老百姓的生活到底有什么影响呢?让我们来算一笔帐。以最普通的城市私家车主为例,驾驶一辆排量为1.6升的五座轿车,每天行驶历程在40公里左右,一年下来就是14400公里,普通轿车在城市路况下,百公里油耗为十升左右,一年耗油1440升,按北京11月93号汽油平均零售价每升6.37元计算,约花费9172.8元,一般的五座轿车每月上缴养路费110元,全年1320元,因此,该车在征收燃油税前,每年的支出是10492.8元。征收燃油税后,在油价不变的情况下,如果按30%的税率计算,征收后的消费支出为11924.64元,每年将增加1431.84元。


  有专家分析,在燃油税日渐出台的趋势下,小排量经济型轿车会更受消费者的亲睐,尽管利用价格杠杆和税收手段,促进能源节约势在必行,但专家也表示,开征燃油税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系统工程,比如燃油税究竟属于国税还是地税,中央与地方如何分成,各部门之间的利益如何分配,营运车辆与家用车辆的征收标准如何区分,一系列的问题难下定论,还需留待有关部门决策。


  主持人:


  燃油税的征收可以说是牵一发动全身的事情,而且是很复杂的一个工程,14年前,海南省进行了燃油费的改革试点,那么对于我们目前可能要开征的燃油税有哪些借鉴意义呢?接下来我们就来连线海南大学法学院的副教授王琳。


  王教授,你好,


  王琳(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你好,跃军。


  主持人:


  王教授,海南在14年前进行了燃油费的改革,从目前情况来看,效果如何,有哪些利弊值得总结?


  王琳:


  对于政府而言,燃油税的改革首先是使得行政的效能大大地提高,并且降低了执法的成本,因为我们知道,在海南实行燃油税之前,是有四种公路的规费来分别进行征缴,那么在征缴的过程当中,行政的执法部门包括公路部门跟交管部门,他们面对的征收对象是成千上万的车主,实行燃油税以后就不存在这样一个问题,因为燃油税是在加油站来统一地征收,所以执法的成本大大地降低,行政效能也随之而提高。


  对于消费者而言,燃油税的这样一个改革,消费者也是一个直接的受益者,至少在通行的效率上也大大地提高,我们知道在海南开车有一个非常引人注目的优点,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一脚油门踩到底,在海南的全岛没有一家收费站,也没有任何的过桥过路费。


  主持人:


  在整个的实施过程当中,您刚才提到很多相应的利的方面,有没有一些弊的方面值得我们现在来总结?


  王琳:


  当然也有了,因为在1993年海南省动议来提出燃油费的时候,就面临这样一个立法空白的问题,当时的公路法还没有修改,所以当时海南市首先是以政府的名义颁布了一个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燃油附加费的征收办法,这样一个征收办法在我们看来,它是一个政府的规章,它不是一个我们所说的由人大或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因此这样一个费的征收或者是之后的费改税的征收,事实上是缺乏一个法律依据的,就是没有一个立法的先行,而对于全国而言,海南省这样一个经验给我们的启示是在全国如果要实行燃油附加税的改革必须要实行立法的先行,我们所说的立法必须是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会所通过的一个规范性文件,或者是由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给国务院,或哪一个具体的部委所制订的一个规范性文件。


  主持人:


  您刚才有提到在改革试点当中,应该说降低了政府的执法成本,同时消费者也得到了应有的好处,那么从交通部门来讲呢?从公路的建设投资方来讲呢?给他们带来些什么呢?


  王琳:


  海南的情况是这样,因为当时还不存在一个费改税,因为1993年实行的还只是燃油费,所以当时没有把这样一个费用的征收来转移给税务部门,当时海南一个做法就是取消了原有的一个公路局,取消了原来所有的过桥过路费的征集部门,而成立了一个新的机构,这个机构叫做海南省交通规费征集局,所以回避了这样一个问题,就是由费过渡到税的问题,部门利益在海南事实上是回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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