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铜陵有色证券代码:000630公告编号:2017-002
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2029号核准,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铜陵有色”或“公司”)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不超过173,285.1568万股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根据发行结果,确定本次发行数量为96,588.9623万股。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675,514,257.97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651,728,368.35元。经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会验字[2016]5234号《验资报告》审验,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已于2016年12月30日全部到位。
二、《募集资金专户之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铜陵有色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公司和保荐机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以下合称“监管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监管协议的内容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具体监管账户及截止2017年1月12日监管资金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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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铜陵有色已在监管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75242106856,截止2017年1月12日,专户余额为2,660,674,257.97元。该专户仅用于铜陵有色偿还银行贷款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铜陵有色未以存单的形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2、铜陵有色和监管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保荐人作为铜陵有色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铜陵有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保荐人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铜陵有色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铜陵有色和监管银行应当配合保荐人的调查与查询。保荐人每半年对铜陵有色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铜陵有色授权保荐人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梁化彬、李洲峰可以随时到监管银行查询、复印铜陵有色专户的资料;监管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监管银行查询铜陵有色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保荐人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监管银行查询铜陵有色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监管银行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铜陵有色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监管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铜陵有色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监管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保荐人,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保荐人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保荐人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监管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监管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人出具对账单或向保荐人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调查专户情形的,铜陵有色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特此公告。
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月17日
证券简称:铜陵有色证券代码:000630公告编号:2017-003
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承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简称“本次发行”)工作已经完成,现将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承诺公告如下:
一、发行人承诺
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承诺自本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
1、承诺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和及时地公布定期报告、披露所有对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2、承诺本公司在知悉可能对股票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体出现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3、承诺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认真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和批评,不利用已获得的内幕消息和其他不正当手段直接或间接从事本公司股票的买卖活动。本公司保证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没有虚假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在提出上市申请期间,未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不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二、发行对象承诺
1、作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投资者,铜陵有色金属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本公司将遵循《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公司与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股份认购协议》的有关规定,自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所认购的64,981,949股新股。
2、作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投资者,铜陵有色2015年度员工持股计划:
本持股计划将遵循《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持股计划的管理机构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股份认购协议》的有关规定,自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所认购的287,189,263股新股。
3、作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投资者,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将遵循《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公司与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股份认购协议》的有关规定,自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所认购的324,909,747股新股。
4、作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投资者,中国铁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本公司将遵循《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公司与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股份认购协议》的有关规定,自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所认购的180,505,415股新股。
5、作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投资者,中国北方工业公司:
本公司将遵循《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公司与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股份认购协议》的有关规定,自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所认购的36,101,083股新股。
6、作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投资者,上海彤关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本公司将遵循《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公司与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股份认购协议》的有关规定,自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所认购的72,202,166股新股。
三、保荐人承诺
保荐人已对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发行人律师承诺
本所及签字的律师已阅读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确认本次非公开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律师对非公开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不致因所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审计机构承诺
本审计机构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确认本次非公开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与本审计机构出具的报告不存在矛盾。本审计机构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非公开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中引用的财务报告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不致因所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验资机构承诺
本验资机构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确认本次非公开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与本验资机构出具的报告不存在矛盾。本验资机构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非公开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中引用的验资报告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不致因所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