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CaKrnJZN9p finance.huanqiu.comarticle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的公告/e3pmh1hmp/e3pn46htn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重要内容提示:●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第三人●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一、 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2017年1月16日,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传票》【(2016)苏0706行初223号】和《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告知书》【(2016)苏0706行初223号】,以及东海县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被告”)向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提交的《行政答辩状》。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要求公司于2017年1月19日9时到北区30号法庭参加庭审。原告:董淑奎、董淑雷被告:东海县国土资源局,地址:东海县牛山北路,代码01428091—2,法定代表人朱燕昌,局长。 第三人: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地址:东海县平明镇纪荡村驻地。代码139326953-3,法定代表人:陈士斌,董事长。二、 本次诉讼的请求(一)、原告诉称:2003年以来,公司以租赁形式陆续占用原告的土地。到2012年,公司共占用原告方土地12.601亩。由于公司改变了土地用途,违反租赁土地的约定,侵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后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东海县国土资源局撤销颁发给公司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在被告依法注销了这六份土地使用证后,第三人依然占用土地。于是又提起了民事诉讼,诉讼中发现第三人又重新办理了新的国有土地证。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1、撤销被告颁发给第三人的“东国用(2015)第002154号、东国用(2015)第002155号、东国用(2015)第002156号、东国用(2015)第002157号、东国用(2015)第002158号、东国用(2015)第002160号”共六份国有土地使用证。2、责令第三人恢复12.601亩土地原状,返还给原告,并赔偿违法占用土地期间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3、诉讼费用有被告承担。(二)、被告在答辩状中称:原告将其列为被告提起诉讼,被告主体不适格;原告主张涉案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项下的12.601亩土地使用权归其所有、答辩人违法办证的主张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查明案件事实并驳回原告的诉讼。三、诉讼进展情况目前公司收到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传票,案件定于2017年1月19日9时开庭。涉及与本公告内容相关的公告事项,详见《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5-036)、《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裁定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5-039)、《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5-051)、《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裁定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5-052)、《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6-041)、《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6-067)等相关公告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本次公告的诉讼不会对公司目前的正常经营造成影响。上述诉讼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五、备查文件1、《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传票》【(2016)苏0706行初223号】2、《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告知书》【(2016)苏0706行初223号】特此公告。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7年1月17日1484618941000责编:凡闻中国证券报14846189410001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重要内容提示:●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第三人●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一、 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2017年1月16日,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传票》【(2016)苏0706行初223号】和《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告知书》【(2016)苏0706行初223号】,以及东海县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被告”)向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提交的《行政答辩状》。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要求公司于2017年1月19日9时到北区30号法庭参加庭审。原告:董淑奎、董淑雷被告:东海县国土资源局,地址:东海县牛山北路,代码01428091—2,法定代表人朱燕昌,局长。 第三人: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地址:东海县平明镇纪荡村驻地。代码139326953-3,法定代表人:陈士斌,董事长。二、 本次诉讼的请求(一)、原告诉称:2003年以来,公司以租赁形式陆续占用原告的土地。到2012年,公司共占用原告方土地12.601亩。由于公司改变了土地用途,违反租赁土地的约定,侵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后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东海县国土资源局撤销颁发给公司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在被告依法注销了这六份土地使用证后,第三人依然占用土地。于是又提起了民事诉讼,诉讼中发现第三人又重新办理了新的国有土地证。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1、撤销被告颁发给第三人的“东国用(2015)第002154号、东国用(2015)第002155号、东国用(2015)第002156号、东国用(2015)第002157号、东国用(2015)第002158号、东国用(2015)第002160号”共六份国有土地使用证。2、责令第三人恢复12.601亩土地原状,返还给原告,并赔偿违法占用土地期间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3、诉讼费用有被告承担。(二)、被告在答辩状中称:原告将其列为被告提起诉讼,被告主体不适格;原告主张涉案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项下的12.601亩土地使用权归其所有、答辩人违法办证的主张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查明案件事实并驳回原告的诉讼。三、诉讼进展情况目前公司收到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传票,案件定于2017年1月19日9时开庭。涉及与本公告内容相关的公告事项,详见《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5-036)、《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裁定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5-039)、《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5-051)、《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裁定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5-052)、《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6-041)、《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6-067)等相关公告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本次公告的诉讼不会对公司目前的正常经营造成影响。上述诉讼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五、备查文件1、《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传票》【(2016)苏0706行初223号】2、《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告知书》【(2016)苏0706行初223号】特此公告。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7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