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CaKrnK0LgP finance.huanqiu.comarticleP2P平台将“见钱不摸钱”/e3pmh1hmp/e3pn61831昨天,银监会发布《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此前,不少网贷平台在营销广告中都把某家银行为自己提供资金存管当做亮点渲染,给投资者营造银行为他们作担保的印象。昨天发布的指引明确指出,在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中,除必要的披露及监管要求外,委托人不得用“存管人”做营销宣传。最近两年,P2P平台挪用客户资金甚至卷款逃跑的案例频频发生,使大批投资者遭受巨大损失。今后,随着资金存管制度的推行,网贷平台将无法随便动用客户资金。昨天,银监会发布《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明确规定网贷平台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管。资金存管机制实现了客户资金与网贷机构自有资金的分账管理,从物理意义上防止网贷机构非法触碰客户资金,确保网贷机构“见钱不摸钱”。为确保网贷资金存管机制有效落实,《指引》明确了三项具体机制安排:一是过渡期安排。按照“新老划断”原则,对于已经开展网贷资金存管业务的机构预留六个月的过渡期,为网贷机构备案登记、系统改造等工作留出时间,并与《办法》规定的整改过渡期保持一致;二是不得变相背书。除必要的披露及监管要求外,网贷机构不得打着存管人的旗号做营销宣传。商业银行作为存管人,不对网络借贷交易等行为提供担保,不承担借贷违约责任;三是平等商定服务费用。商业银行不得以开展资金存管业务为由捆绑销售或变相收取不合理费用。大部分网贷机构未实施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当前,我国网贷行业还处于规范发展初期,一些网贷机构资金缺乏第三方监管,普遍存在设立资金池,侵占或挪用客户资金的行为,有的甚至卷款跑路,极大损害了投资人利益。资金存管机制实现了客户资金与网贷机构自有资金的分账管理,从物理意义上防止网贷机构非法触碰客户资金,确保网贷机构“见钱不摸钱”。同时,商业银行作为资金存管机构,按照出借人与借款人发出的指令或授权,办理网贷资金的清算支付,并由商业银行与网贷机构共同完成资金对账工作,加强了对网贷资金在交易流转环节的监督,有效防范了网贷机构非法挪用客户资金的风险。 根据第三方不完全统计,截至2016年末,已有32家商业银行布局网贷资金存管业务,180多家网贷机构与银行签订存管协议,正在开展系统对接的机构有90多家,占网贷机构总数的4%。目前大部分网贷机构未实施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客户投资、还款的资金通过平台开立的银行账户、平台法人账户或其他内部人账户进行流转,有的机构还存在将大量标的归集到少数借款人账户名下的情况。此外,还有部分网贷机构选择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资金存管业务,在账户设置、资金监管等方面未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独立第三方资金存管。第三方支付机构不能开展网贷资金存管《指引》明确了由商业银行独立开展资金存管的业务模式。有关负责人解释称,此前,央行等等十部门出台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已经明确规定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管,第三方支付机构作为非银行业金融机构,本身并不具备存管人的业务主体资格。同时,第三方支付机构作为非银行支付机构,也不具备开展资金存管业务的基本条件,但《指引》并不禁止存管人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开展支付业务合作。该文件同时对作为存管人的银行应具备哪些业务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从责任部门、技术系统、业务制度、支付结算等方面提出了基本要求。目前,国有大型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等商业银行均具备开展网贷资金存管业务的条件和资质,银监会支持各商业银行根据各自市场定位开展网贷资金存管业务,以满足市场需求。《指引》根据当前存管人与委托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在账户体系设置上借鉴吸收了证券资金第三方存管的经验和现行做法,即由委托人在存管人处开立网贷资金存管专用账户,同时为委托人的客户(包括出借人、借款人及其他网贷业务参与方等)在存管专用账户下分别开立子账户,从而确保客户资金和网贷机构自有资金分账管理,安全保管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委托人不得用“存管人”做营销宣传该文件明确要求,委托人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应指定唯一一家存管人作为资金存管机构。有业内人士称,此前不少银行对开展网贷平台的资金存管业务不积极,主要是担心出了风险事件“受牵连”。昨天发布的《指引》对银行的职责进行了明确限定,可以打消银行疑虑。文件明确指出,银行作为存管人,不承担借款项目及借贷交易信息真实性的审核责任,不对网络借贷信息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因委托人故意欺诈、伪造数据或数据发生错误导致的业务风险和损失,由网贷机构承担相应责任。此前,不少网贷平台在营销广告中都把某家银行为自己提供资金存管当做亮点渲染,给投资者营造银行为他们作担保的印象。昨天发布的指引明确指出,在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中,除必要的披露及监管要求外,委托人不得用“存管人”做营销宣传。同时。商业银行担任网络借贷资金的存管人,不应被视为对网络借贷交易以及其他相关行为提供保证或其他形式的担保。存管人不对网络借贷资金本金及收益予以保证或承诺,不承担资金运用风险,出借人须自行承担网络借贷投资责任和风险。文/本报记者 程婕1487894580000责编:凡闻北京青年报148789458000011[]
昨天,银监会发布《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此前,不少网贷平台在营销广告中都把某家银行为自己提供资金存管当做亮点渲染,给投资者营造银行为他们作担保的印象。昨天发布的指引明确指出,在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中,除必要的披露及监管要求外,委托人不得用“存管人”做营销宣传。最近两年,P2P平台挪用客户资金甚至卷款逃跑的案例频频发生,使大批投资者遭受巨大损失。今后,随着资金存管制度的推行,网贷平台将无法随便动用客户资金。昨天,银监会发布《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明确规定网贷平台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管。资金存管机制实现了客户资金与网贷机构自有资金的分账管理,从物理意义上防止网贷机构非法触碰客户资金,确保网贷机构“见钱不摸钱”。为确保网贷资金存管机制有效落实,《指引》明确了三项具体机制安排:一是过渡期安排。按照“新老划断”原则,对于已经开展网贷资金存管业务的机构预留六个月的过渡期,为网贷机构备案登记、系统改造等工作留出时间,并与《办法》规定的整改过渡期保持一致;二是不得变相背书。除必要的披露及监管要求外,网贷机构不得打着存管人的旗号做营销宣传。商业银行作为存管人,不对网络借贷交易等行为提供担保,不承担借贷违约责任;三是平等商定服务费用。商业银行不得以开展资金存管业务为由捆绑销售或变相收取不合理费用。大部分网贷机构未实施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当前,我国网贷行业还处于规范发展初期,一些网贷机构资金缺乏第三方监管,普遍存在设立资金池,侵占或挪用客户资金的行为,有的甚至卷款跑路,极大损害了投资人利益。资金存管机制实现了客户资金与网贷机构自有资金的分账管理,从物理意义上防止网贷机构非法触碰客户资金,确保网贷机构“见钱不摸钱”。同时,商业银行作为资金存管机构,按照出借人与借款人发出的指令或授权,办理网贷资金的清算支付,并由商业银行与网贷机构共同完成资金对账工作,加强了对网贷资金在交易流转环节的监督,有效防范了网贷机构非法挪用客户资金的风险。 根据第三方不完全统计,截至2016年末,已有32家商业银行布局网贷资金存管业务,180多家网贷机构与银行签订存管协议,正在开展系统对接的机构有90多家,占网贷机构总数的4%。目前大部分网贷机构未实施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客户投资、还款的资金通过平台开立的银行账户、平台法人账户或其他内部人账户进行流转,有的机构还存在将大量标的归集到少数借款人账户名下的情况。此外,还有部分网贷机构选择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资金存管业务,在账户设置、资金监管等方面未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独立第三方资金存管。第三方支付机构不能开展网贷资金存管《指引》明确了由商业银行独立开展资金存管的业务模式。有关负责人解释称,此前,央行等等十部门出台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已经明确规定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管,第三方支付机构作为非银行业金融机构,本身并不具备存管人的业务主体资格。同时,第三方支付机构作为非银行支付机构,也不具备开展资金存管业务的基本条件,但《指引》并不禁止存管人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开展支付业务合作。该文件同时对作为存管人的银行应具备哪些业务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从责任部门、技术系统、业务制度、支付结算等方面提出了基本要求。目前,国有大型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等商业银行均具备开展网贷资金存管业务的条件和资质,银监会支持各商业银行根据各自市场定位开展网贷资金存管业务,以满足市场需求。《指引》根据当前存管人与委托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在账户体系设置上借鉴吸收了证券资金第三方存管的经验和现行做法,即由委托人在存管人处开立网贷资金存管专用账户,同时为委托人的客户(包括出借人、借款人及其他网贷业务参与方等)在存管专用账户下分别开立子账户,从而确保客户资金和网贷机构自有资金分账管理,安全保管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委托人不得用“存管人”做营销宣传该文件明确要求,委托人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应指定唯一一家存管人作为资金存管机构。有业内人士称,此前不少银行对开展网贷平台的资金存管业务不积极,主要是担心出了风险事件“受牵连”。昨天发布的《指引》对银行的职责进行了明确限定,可以打消银行疑虑。文件明确指出,银行作为存管人,不承担借款项目及借贷交易信息真实性的审核责任,不对网络借贷信息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因委托人故意欺诈、伪造数据或数据发生错误导致的业务风险和损失,由网贷机构承担相应责任。此前,不少网贷平台在营销广告中都把某家银行为自己提供资金存管当做亮点渲染,给投资者营造银行为他们作担保的印象。昨天发布的指引明确指出,在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中,除必要的披露及监管要求外,委托人不得用“存管人”做营销宣传。同时。商业银行担任网络借贷资金的存管人,不应被视为对网络借贷交易以及其他相关行为提供保证或其他形式的担保。存管人不对网络借贷资金本金及收益予以保证或承诺,不承担资金运用风险,出借人须自行承担网络借贷投资责任和风险。文/本报记者 程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