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CaKrnJX6z7作者:苏建军finance.huanqiu.comarticle五矿信托被控五大罪状 投资人已举报至证监会/e3pmh1hmp/e3ptkencb【环球网 记者 苏建军】2015年3月至5月,21位夹层投资人购买了五矿信托分21期发行的《五矿信托-朝阳一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下称“朝阳一号”)。该产品为结构化产品,按照受益权类型分为优先、夹层、劣后,其中优先资金方为兴业银行,劣后资金方为象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每期的夹层资金则来自上述投资者,夹层投资者总计投资金额9000余万,预期年化收益率为10%,约定投资期限为一年。然而该产品在历满一年到期后,投资人不仅没有达到预期的收益率,本金也出现7000多万元的巨额亏损。个别投资人本金损失甚至超过1300万元,几乎殆尽。日前,朝阳一号投资人已将五矿信托的违规行为和损失情况举报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证监会”),他们相信会等到一个公正的说法。祸起股灾投资人提供的资料显示,朝阳一号产品合同规定:若B类一般委托人(劣后资金方)未在T日10:30之前追加资金使该投资组合信托财产净值超过该投资组合的预警线0.95之上的,无论未来证券市场走势如何以及该投资组合信托财产净值能否恢复到该投资组合的止损线之上,受托人不需征求任何人的意见,必须对该投资组合所持有的股票等有价证券全部予以清仓(卖出或赎回),该清仓操作不可逆,在所持全部股票卖出前不可停止。 此风控模式,简单说来就是双方约定项目净值为1计,设0.95—0.96为预警线、0.93为止损线,当跌破止损线,信托公司应强行平仓。某投资人的代理人何先生说,“如五矿信托按合同约定操作,即便是去年的那么严重的股灾发生,投资人还是“有利可图”的,至少不会大失血本。”2015年6月19日起,沪指在最高触及5178.19点后开始一泻千里,腰斩近40%,2016年年初,熔断机制实施后再次出现断崖式下跌。此时,离朝阳一号陆续到期不足半年。五大罪状投资者认为,该产品在运营过程中,五矿信托作为受托人存在严重违约行为才使他们蒙受了巨额损失。他们向环球网财经列出五矿信托五大违规行为并给予了举例说明:一、跌破净值后在不通知投资人的情况下做主动管理以第11期为例,朝阳一号合同第7页四十八条明确写明:“指本计划存续期内任何一个工作日(T日)显示某投资组合的T-1日的信托财产净值下跌至该投资组合的止损线或以下,且 B类一般委托人未在T日10:30之前追加资金使该投资组合信托财产净值超过该投资组合的预警线(在第i期投资组合不设一般A类委托人且优先信托资金与一般信托资金比例等于3:1时,为该投资组合第二预警线)之上的,无论未来证券市场走势如何以及该投资组合信托财产净值能否恢复到该投资组合的止损线之上,受托人不需征求任何人的意见,必须对该投资组合所持有的股票等有价证券全部予以清仓(卖出或赎回),但未上市交易的新股、处于锁定期的新股或其他根据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的规定无法转让的有价证券除外。该清仓操作是不可逆的,在所持全部股票卖出前不可停止。”(此条款摘自第11期,其他期产品类似。)2015年8月,产品运行过程中跌破净值。五矿信托此时既没有通知投资人,也未能照合同要求及时进行强平,而是转为主动管理,做出了一个赌行情的动作,期望在后市反弹时进行卖出。作为受托管理人,五矿信托应严格按照合同要求在净值达到一定数值时行使特别交易权,其主动管理的行为,违反了合同条款,超越了受托管理人的权限。二、跌破预警止损线后继续买入朝阳一号合同第16页第八节第三十二条明确写明:“如果第i期投资组合设一般A类委托人,若T日收盘时,经受托人估算的第i期信托单位净值小于等于预警线的,受托人应及时以电话或传真的方式提示风险,自下一个交易日起,受托人有权且应当不再接受第i期投资组合的一般B类委托人提出的买入投资建议,受托人仅接受委托人代表出具的卖出或赎回及相关的投资建议,不再接受买入或申(认)购及相关的投资建议;并且受托人告知第i期一般B类委托人,第i期一般B类委托人有义务向第i期投资组合追加资金。第i期一般B类委托人有义务于T+1日下午1:00以前向第i期投资组合追加资金(以资金实际到账时间为准),使受托人估算的第i期信托单位净值大于等于预警线。在T+1日下午2:00前,第i期投资组合盘中交易时的非现金资产持仓比例(以市值计算)可超过60%,但在第i期信托单位净值小于预警线且B类一般委托人未追加信托资金使受托人估算的第i期信托单位净值大于等于预警线的情形下,第i期一般B类委托人应当确保自T+1日下午2:00开始进行非现金资产的减仓操作,使第i期投资组合的非现金资产持仓比例(以市值计算)不超过60%。如果第i期一般B类委托人未按期追加信托资金使受托人估算的第i期信托单位净值大于等于预警线,或未能降低持仓比例至60%以下的,自T+1日下午2:00起,受托人有权且应当自主决定变现品种,直接卖出部分股票直至以市值计算的第i期投资组合持仓比例不超过60%。”(此条款摘自第11期,其他期产品类似。)该产品在15年8月6号跌破预警,8月20号跌破止。但在五矿信托提供的数据可以看到,产品在穿透预警、止损线后,该产品仍有大量买入行为,请问谁给五矿信托这样的权利来动用这些不属于他们的信托财产。三、跌破预警止损线后不及时卖出给投资人带来巨大损失以第20期为例,朝阳一号合同第7页三十二条同时也写明:“一般信托资金≥2.5:1,如该期投资组合净值触及该期产品预警线时,且B类委托人未于T+1上午10:30以前追加资金的,使受托人估算的单位净值大于等于预警线,则自T+1上午10:30起,受托人有权且应当自助决定变现品种,直接卖出部分股票直至市值计算的改期投资组合持仓比例不超过50%。如触及第二预警线,应卖出部分股票直至市值计算的改期投资组合持仓比例不超过20%。” (此条款摘自第20期,其他期产品类似。)依然是五矿信托提供的数据可见,在产品穿透止损线后,受托人并未及时作出卖出以及仍然存在继续买入的动作。例如:第20期产品净值在2015-6-26第一次跌破止损线(净值0.8937);在2015-6-30回到预警线之上(净值0.9645);在2015-7-1再次跌破预警线(净值0.9484),且至2015-7-26净值均在预警线以下波动,期间账户继续频繁买入卖出股票操作;至2015-7-27产品净值第二次跌破止损线(净值0.9186),之后至最后清算时间节点2016-5-26账户净值均低于止损线,且截至2015-8-21账户继续频繁买入卖出股票操作,一直到2015-8-24才开始逐步清仓股票。四、优先级资金提前撤出不通知投资者继续操作朝阳一号合同第35页《投资组合认购单》中明确写明了有限信托资金和一般信托资金的比例(此条款摘自第20期,其他期产品类似。)。然而数据显示,在产品穿仓以后,受托人五矿信托分次提前对优先资金进行了本金和利息的分配,也就意味着在产品运行后期,不再有优先级资金存在。而在优先级资金提前撤出以后,投资组合仍在进行股票买卖操作。在此过程中,夹层投资人对此一概不知。以第20期为例,2015年11月27日、2016年2月18日、3月4日、5月4日先后对优先级本金进行了分配。而夹层产品是到2016年5月26日才清算完毕。过程中,夹层投资者从未得到五矿信托方关于优先级本金撤出的消息。五、信息披露不及时延误投资人维权根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六章第三十四条:信托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按时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朝阳一号合同27页第六十五条也注明:条受托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计划信托文件的约定,按时进行信息披露,受托人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受托人进行信息披露时对各投资组合的信托财产分别进行披露局。受托人应某投资组合一般委托人的要求,可以披露该投资组合的净值。(此条款摘自第20期,其他期产品类似。)五矿信托作为受托人应有义务向投资人准确、及时、完整披露产品的投资情况。事实上,直到产品即将到期前,投资者才得到信托公司的告知书,了解到自己的损失情况。而以上的全部违约行为,也是在产品到期、事件发生后,才经投资人的再三要求才从五矿信托拿到了详细的产品运行数据信息。其隐瞒、掩盖事实的行为侵害了投资人的知情权。举报维权投资人认为,无论从合同角度还是行业内规定,五矿信托在该产品运行中做出的以上行为都严重侵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但事件发生至此,投资人与五矿信托多次沟通协商,无法得到合理的解释和解决方案。而五矿信托是否有除上述以外更多的违规行为,投资人目前也不得而知。5月24日,五矿信托向21名夹层投资者发去召集开受益人大会的通知函,通知函极其简单,没有议程,只是通知夹层投资人在5月30日到指定的地点召开受益人大会,在此之前,投资人并不知道自己所投本金惨遭血洗。6月初,五矿信托对21期子单元陆续进行清算,夹层投资者陆续收到残值,本金严重亏损,当然也有个别投资者没有收到残值,本金归零。针对投资人质疑五矿信托在“朝阳一号”履约中严重违规,五矿信托副总经理何其联向环球网财经表示,“我只回答投资人的疑问,不接受采访,你们要有什么问题,请联系公司综合部门”。环球网财经应五矿信托综合部门要求发去采访函后至今未获回复。目前投资人已将五矿发展的违规行为举报至证监会。环球网财经将密切关注相关进展。1468539540000环球网版权作品,未经书面授权,严禁转载或镜像,违者将被追究法律责任。责编:田刚环球网146853954000011["9CaKrnJWlZn","9CaKrnJVWjp","9CaKrnJz281"]//himg2.huanqiucdn.cn/attachment2010/2016/0715/07/40/20160715074016333.jpg
【环球网 记者 苏建军】2015年3月至5月,21位夹层投资人购买了五矿信托分21期发行的《五矿信托-朝阳一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下称“朝阳一号”)。该产品为结构化产品,按照受益权类型分为优先、夹层、劣后,其中优先资金方为兴业银行,劣后资金方为象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每期的夹层资金则来自上述投资者,夹层投资者总计投资金额9000余万,预期年化收益率为10%,约定投资期限为一年。然而该产品在历满一年到期后,投资人不仅没有达到预期的收益率,本金也出现7000多万元的巨额亏损。个别投资人本金损失甚至超过1300万元,几乎殆尽。日前,朝阳一号投资人已将五矿信托的违规行为和损失情况举报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证监会”),他们相信会等到一个公正的说法。祸起股灾投资人提供的资料显示,朝阳一号产品合同规定:若B类一般委托人(劣后资金方)未在T日10:30之前追加资金使该投资组合信托财产净值超过该投资组合的预警线0.95之上的,无论未来证券市场走势如何以及该投资组合信托财产净值能否恢复到该投资组合的止损线之上,受托人不需征求任何人的意见,必须对该投资组合所持有的股票等有价证券全部予以清仓(卖出或赎回),该清仓操作不可逆,在所持全部股票卖出前不可停止。 此风控模式,简单说来就是双方约定项目净值为1计,设0.95—0.96为预警线、0.93为止损线,当跌破止损线,信托公司应强行平仓。某投资人的代理人何先生说,“如五矿信托按合同约定操作,即便是去年的那么严重的股灾发生,投资人还是“有利可图”的,至少不会大失血本。”2015年6月19日起,沪指在最高触及5178.19点后开始一泻千里,腰斩近40%,2016年年初,熔断机制实施后再次出现断崖式下跌。此时,离朝阳一号陆续到期不足半年。五大罪状投资者认为,该产品在运营过程中,五矿信托作为受托人存在严重违约行为才使他们蒙受了巨额损失。他们向环球网财经列出五矿信托五大违规行为并给予了举例说明:一、跌破净值后在不通知投资人的情况下做主动管理以第11期为例,朝阳一号合同第7页四十八条明确写明:“指本计划存续期内任何一个工作日(T日)显示某投资组合的T-1日的信托财产净值下跌至该投资组合的止损线或以下,且 B类一般委托人未在T日10:30之前追加资金使该投资组合信托财产净值超过该投资组合的预警线(在第i期投资组合不设一般A类委托人且优先信托资金与一般信托资金比例等于3:1时,为该投资组合第二预警线)之上的,无论未来证券市场走势如何以及该投资组合信托财产净值能否恢复到该投资组合的止损线之上,受托人不需征求任何人的意见,必须对该投资组合所持有的股票等有价证券全部予以清仓(卖出或赎回),但未上市交易的新股、处于锁定期的新股或其他根据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的规定无法转让的有价证券除外。该清仓操作是不可逆的,在所持全部股票卖出前不可停止。”(此条款摘自第11期,其他期产品类似。)2015年8月,产品运行过程中跌破净值。五矿信托此时既没有通知投资人,也未能照合同要求及时进行强平,而是转为主动管理,做出了一个赌行情的动作,期望在后市反弹时进行卖出。作为受托管理人,五矿信托应严格按照合同要求在净值达到一定数值时行使特别交易权,其主动管理的行为,违反了合同条款,超越了受托管理人的权限。二、跌破预警止损线后继续买入朝阳一号合同第16页第八节第三十二条明确写明:“如果第i期投资组合设一般A类委托人,若T日收盘时,经受托人估算的第i期信托单位净值小于等于预警线的,受托人应及时以电话或传真的方式提示风险,自下一个交易日起,受托人有权且应当不再接受第i期投资组合的一般B类委托人提出的买入投资建议,受托人仅接受委托人代表出具的卖出或赎回及相关的投资建议,不再接受买入或申(认)购及相关的投资建议;并且受托人告知第i期一般B类委托人,第i期一般B类委托人有义务向第i期投资组合追加资金。第i期一般B类委托人有义务于T+1日下午1:00以前向第i期投资组合追加资金(以资金实际到账时间为准),使受托人估算的第i期信托单位净值大于等于预警线。在T+1日下午2:00前,第i期投资组合盘中交易时的非现金资产持仓比例(以市值计算)可超过60%,但在第i期信托单位净值小于预警线且B类一般委托人未追加信托资金使受托人估算的第i期信托单位净值大于等于预警线的情形下,第i期一般B类委托人应当确保自T+1日下午2:00开始进行非现金资产的减仓操作,使第i期投资组合的非现金资产持仓比例(以市值计算)不超过60%。如果第i期一般B类委托人未按期追加信托资金使受托人估算的第i期信托单位净值大于等于预警线,或未能降低持仓比例至60%以下的,自T+1日下午2:00起,受托人有权且应当自主决定变现品种,直接卖出部分股票直至以市值计算的第i期投资组合持仓比例不超过60%。”(此条款摘自第11期,其他期产品类似。)该产品在15年8月6号跌破预警,8月20号跌破止。但在五矿信托提供的数据可以看到,产品在穿透预警、止损线后,该产品仍有大量买入行为,请问谁给五矿信托这样的权利来动用这些不属于他们的信托财产。三、跌破预警止损线后不及时卖出给投资人带来巨大损失以第20期为例,朝阳一号合同第7页三十二条同时也写明:“一般信托资金≥2.5:1,如该期投资组合净值触及该期产品预警线时,且B类委托人未于T+1上午10:30以前追加资金的,使受托人估算的单位净值大于等于预警线,则自T+1上午10:30起,受托人有权且应当自助决定变现品种,直接卖出部分股票直至市值计算的改期投资组合持仓比例不超过50%。如触及第二预警线,应卖出部分股票直至市值计算的改期投资组合持仓比例不超过20%。” (此条款摘自第20期,其他期产品类似。)依然是五矿信托提供的数据可见,在产品穿透止损线后,受托人并未及时作出卖出以及仍然存在继续买入的动作。例如:第20期产品净值在2015-6-26第一次跌破止损线(净值0.8937);在2015-6-30回到预警线之上(净值0.9645);在2015-7-1再次跌破预警线(净值0.9484),且至2015-7-26净值均在预警线以下波动,期间账户继续频繁买入卖出股票操作;至2015-7-27产品净值第二次跌破止损线(净值0.9186),之后至最后清算时间节点2016-5-26账户净值均低于止损线,且截至2015-8-21账户继续频繁买入卖出股票操作,一直到2015-8-24才开始逐步清仓股票。四、优先级资金提前撤出不通知投资者继续操作朝阳一号合同第35页《投资组合认购单》中明确写明了有限信托资金和一般信托资金的比例(此条款摘自第20期,其他期产品类似。)。然而数据显示,在产品穿仓以后,受托人五矿信托分次提前对优先资金进行了本金和利息的分配,也就意味着在产品运行后期,不再有优先级资金存在。而在优先级资金提前撤出以后,投资组合仍在进行股票买卖操作。在此过程中,夹层投资人对此一概不知。以第20期为例,2015年11月27日、2016年2月18日、3月4日、5月4日先后对优先级本金进行了分配。而夹层产品是到2016年5月26日才清算完毕。过程中,夹层投资者从未得到五矿信托方关于优先级本金撤出的消息。五、信息披露不及时延误投资人维权根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六章第三十四条:信托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按时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朝阳一号合同27页第六十五条也注明:条受托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计划信托文件的约定,按时进行信息披露,受托人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受托人进行信息披露时对各投资组合的信托财产分别进行披露局。受托人应某投资组合一般委托人的要求,可以披露该投资组合的净值。(此条款摘自第20期,其他期产品类似。)五矿信托作为受托人应有义务向投资人准确、及时、完整披露产品的投资情况。事实上,直到产品即将到期前,投资者才得到信托公司的告知书,了解到自己的损失情况。而以上的全部违约行为,也是在产品到期、事件发生后,才经投资人的再三要求才从五矿信托拿到了详细的产品运行数据信息。其隐瞒、掩盖事实的行为侵害了投资人的知情权。举报维权投资人认为,无论从合同角度还是行业内规定,五矿信托在该产品运行中做出的以上行为都严重侵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但事件发生至此,投资人与五矿信托多次沟通协商,无法得到合理的解释和解决方案。而五矿信托是否有除上述以外更多的违规行为,投资人目前也不得而知。5月24日,五矿信托向21名夹层投资者发去召集开受益人大会的通知函,通知函极其简单,没有议程,只是通知夹层投资人在5月30日到指定的地点召开受益人大会,在此之前,投资人并不知道自己所投本金惨遭血洗。6月初,五矿信托对21期子单元陆续进行清算,夹层投资者陆续收到残值,本金严重亏损,当然也有个别投资者没有收到残值,本金归零。针对投资人质疑五矿信托在“朝阳一号”履约中严重违规,五矿信托副总经理何其联向环球网财经表示,“我只回答投资人的疑问,不接受采访,你们要有什么问题,请联系公司综合部门”。环球网财经应五矿信托综合部门要求发去采访函后至今未获回复。目前投资人已将五矿发展的违规行为举报至证监会。环球网财经将密切关注相关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