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融资是指上市公司通过配股、增发和发行可转换债券等方式在证券市场上进行的直接融资。再融资对上市公司的发展起到了较大的推动作用,我国证券市场的再融资功能越来越受到有关方面的重视。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上市公司的再融资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对此证监会近日发布了新规,旨在规范上市公司规范融资、脱虚入实。——环球网财经编者按。
再融资新政剑指资金脱实向虚
来源:新华社
日期:2017-02-20
广受诟病的上市公司再融资终于迎来调整。近日,证监会从再融资规模、频率和定价三方面对现行再融资制度做出了规定,直指上市公司过度融资、频繁融资和定增套利。业内人士认为,再融资新政旨在遏制资金脱实向虚,今后再融资规模将大幅压缩,定增套利将成为过去式。
监管 新政出台效果“立竿见影”
在运行了十年、乱象频出之际,上市公司再融资终于迎来了监管新政。2月17日,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宣布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部分条文进行了修订,并发布了《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以下简称《监管问答》),对现行再融资制度做出了调整。
上述文件明确,上市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拟发行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20%。上市公司申请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原则上不得少于18个月。前次募集资金包括首发、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股票。但对于发行可转债、优先股和创业板小额快速融资的,不受此期限限制。另外,上市公司申请再融资时,除金融类企业外,原则上最近一期末不得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2月18日,证监会进一步表示,本次政策调整后,并购重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部分的定价继续执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配套融资的定价按照新修订的《实施细则》执行,即按照发行期首日定价。配套融资规模按现行规定执行,且需符合《监管问答》。配套融资期限间隔等还继续执行《重组办法》等相关规则的规定。
这一新政出台的效果几乎是“立竿见影”,2月17日以来,已经有数家上市公司的再融资计划受到影响。原拟于2月20日起停牌筹划定增事项的兴业证券发布更正公告称,鉴于公司不符合修订后细则中关于两次再融资间隔时间的相关规定,公司不再筹划该定增事项,同时将取消股票停牌申请。应流股份则在2月19日晚间公告称,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募集配套资金的定价需按照新修订的《实施细则》执行,即按照发行期首日定价。目前,公司正在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募集配套资金的部分进行相应调整。
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此次再融资新政的目的性比较明确,主要是通过限制一次性融资规模和融资频率来抑制上市公司过度融资和频繁融资。他表示,这个政策背后是有多重含义的,目前上市公司再融资动机不纯,一些上市公司主要通过再融资购买资产重组报表,临时性改善业绩,而非从做大做强主业的角度来考虑;另外一些上市公司把再融资当成廉价的圈钱工具,用来补充流动资金甚至投向理财。本次新政主要还是鼓励企业把精力放在主业上,而不是搞资本运作,同时配合IPO的扩容,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打击垃圾股的炒壳行为。
预期 再融资规模或显著缩水
业内人士预计,考虑到新政对上市公司融资规模和融资频率的约束,2017年A股市场的再融资规模或出现显著缩水。
中金公司表示,假设以新规来规范2016年的再融资行为的话,由于发行股份数量限制而减少的募资规模为3446亿元,因两次募资时间间隔规定而下降的募资规模为3267亿元,综合考虑这两项新规,2016年A股市场以现金为认购方式的定向增发募资规模将显著下降至4689亿元,仅为原融资规模的44%。广发证券的研究则显示,2014年以来完成定增的1650家公司中有438家再次发布了新的定增预案,这438家新定增预案中有298家是在前一次定增完成后18个月以内再次发布的(占比68%);此外,2014年以来实现IPO的653家公司中也有100家此后实施了定增(占比16%),这100家定增公司中又有82家是在IPO后18个月之内再次发布了定增预案(占比82%)。
过去数年中,再融资规模在A股市场的股权融资中一直占据了大头。WIND统计数据显示,2007年至2016年的10年中,A股市场的股权融资总规模为8.36万亿元,其中IPO融资总规模为20033亿元,相比之下,增发融资则达到了3386家,合计募集资金高达61711亿元,配股则为3414亿元。上市公司再融资规模高达6.5万亿之巨,远远超出了IPO融资规模。自2006年实行再融资制度以来,再融资在上市公司整体融资方式中的比重就不断提高,并且于2016年创下再融资与IPO募资之比的新高12.15倍。
如此庞大规模的再融资,并非都投向了实体经济。邓舸表示,部分上市公司存在过度融资倾向。有些公司脱离公司主业发展,频繁融资。有些公司编项目、炒概念,跨界进入新行业,融资规模远超过实际需要量。有些公司募集资金大量闲置,频繁变更用途,或者脱实向虚,变相投向理财产品等财务性投资和类金融业务。据统计,2016全年沪深两市上市公司合计发布了27938条理财公告,一些上市公司购买理财产品的金额甚至超过百亿元。在一些个案中,一些上市公司往往在定增融资实施完毕之后就立即动用募集资金大手笔购买理财产品。
效应 引导资金投向实业
此次新政对于再融资定价方式的调整也引发业内的关注。修订后的《实施细则》进一步突出了市场化定价机制的约束作用,取消了将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作为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定价基准日的规定,明确定价基准日只能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期的首日。
北京一家券商投行部人士对记者表示,过去上市公司定增价格确定基本上都是选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这样就会产生定增价格和二级市场的差价,这个差价甚至高达30%至40%,这个差价会相应地降低大股东承诺保底的压力,给参与定增的机构留出足够的安全垫,也有利于定增发行。数据显示,2014年以来的2167次定增案例中,有1983次是以董事会决议日为定价基准日,占比高达91.5%,仅有168次是以发行期首日作为定价基准日,占比为7.8%。
证监会则表示,此前非公开发行定价机制选择存在较大套利空间,投资者往往偏重发行价格相比市价的折扣,忽略公司的成长性和内在投资价值。过分关注价差会造成资金流向以短期逐利为目标,不利于资源有效配置和长期资本的形成。限售期满后,套利资金集中减持,对市场形成较大冲击,也不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华泰证券表示,再融资新规定价方式的调整对市场影响很大,新规明确定价基准日为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期的首日,是定增价格市场化的重要一步,给定增三年期制度套利的时代划上休止符。新政鼓励内生性增长优质公司,限制制度套利型外延扩张,改善A股供求关系。中信证券则表示,此次再融资制度调整后,现金流良好、有扎实内生性增长的优质上市公司的稀缺性与投资价值在中期角度进一步凸显。这样可以引导再融资市场回归合理,优化资源配置,提升上市公司质量和投资价值,督促更多资金回归主业,非理性高估值、利益输送等问题将得到规范,募资用途将更多地用于支持主业与投向实体经济,进而对资本市场起到正本清源的作用。
证监会:并购重组配套融资将“微调”
来源:新华社
日期:2017-02-20
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18日说,证监会修订再融资相关规定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将总体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执行,但涉及配套融资部分会出现“微调”。
邓舸说,并购重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部分的定价继续执行重组办法的相关规定,即按照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定价。
另外,除涉及到配套融资期限间隔等还继续执行重组办法等相关规则的规定,并购重组配套融资的定价则将按照新修订的实施细则执行,即按照发行期首日定价;配套融资规模按现行规定执行,且需符合《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
再融资制度调整 助推资本市场正本清源
来源:中国证券报
日期:2017-02-20
非公开发行(定增)作为A股上市公司再融资的重要手段,由于发行主体要求低、透明度不足等原因,过度融资和套利行为广受市场诟病。对此,近期证监会对再融资规则进行了修改。本次修订后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突出了市场化定价机制的约束作用,对相关政策进行了深化改革。
一、本次制度调整有利于注重上市公司自身发展质量,旨在带动上市公司正本清源、砥砺前行
之前三年定价类增发价格明显偏低,三年期定增在董事会决议公告日(或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为定价基准日,那时候就锁定价格,然后再向证监会报材料,经过审核,等到真正发行的时候间隔较长,据不完全统计2015年至2016年此类定增项目发行价格与启动发行时市价平均价差约为39%(即发行价为当时市价的60%左右),存在利益输送的可能性,公众股东的利益也会因此受损。而部分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进行利益输送的最主要手段就是操纵增发价格,通过隐匿利润、释放利空、联手庄家等手段,尽可能打压股价,以达到低价向相关联股东定向发行股票的目的。为防止套利性融资行为,挤压泡沫,令融资更为理性,证监会本次修订取消了将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作为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定价基准日的规定,明确定价基准日只能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期的首日。此举,意味着此前三年期的定向增发模式不再可行,纯粹博取资本利得的三年期项目将降低对投资者的吸引力,三年期项目将更多的适用于战略投资者的引入。
此前定价机制存在较大的套利空间,投资者往往偏重发行价格相比市价的折扣,忽略公司成长性和内在投资价值。过分关注价差会造成资金以短期逐利为目标,不利于资源有效配置和长期资本的形成。限售期满后,套利资金集中减持,对市场形成较大冲击,也不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此次再融资制度调整后,现金流良好、有扎实内生性增长的优质上市公司的稀缺性与投资价值在中期角度进一步凸显,也将同步拥有更为便捷的融资渠道。同时也显著抑制了那些脱离主业、靠牺牲资产负债表来支撑短期损益表的低质量上市公司的炒作,此类公司将无法再靠概念、靠故事、靠价差吸引资本。这样可以引导再融资市场回归合理,优化资源配置,提升上市公司质量和投资价值,督促更多资金回归主业,非理性高估值、利益输送等问题将得到规范,募资用途将更多地用于支持主业与投向实体经济,进而起到对资本市场正本清源的作用。
二、本次制度调整也将促进证券公司投行业务重新定位、正本清源
在原有再融资定价制度下,上市公司绝大多采用董事会决议公告日作为定价基准日确定发行底价,董事会召开到实际发行完成往往超过半年时间,发行时公司股票市价和发行底价之间已经形成显著价差空间,足以吸引大批价差导向而并不真实关注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社会资金蜂拥而至,如此积极的资金追逐又进一步助推部分上市公司靠讲故事、讲概念推出更大规模的再融资预案。例如2015年、2016年发行的竞价类非发行期首日定增项目,由于经历了市场大幅上涨,非发行期首日定价项目的发行底价较市价折让分别高达39%和20%(即发行价为当时市价的60%和80%左右),单项目平均融资规模分别高达17亿元、23亿元。在这种价差助推下的定增发行环境中,不论上市公司是否具有投资价值,只要是底价较市价折让空间大的项目就会吸引数倍于融资规模的资金参与申购。由于股票发行销售供不应求,不存在任何发行压力,投资银行在在整个过程中只需要尽可能多地承揽到项目,部分投行在争取项目过程中并未起到发掘优质上市公司的作用,而是沦为了低质上市公司融资的申报通道,部分上市公司对投行的选择也仅限于低费率、项目申报速度快等方面,造成了投行竞争集中在项目承揽阶段的粗放式竞争。
本次再融资制度对定价机制、融资间隔和融资规模的调整将有利于国内投行提高自身核心价值发现和发行销售能力。一方面,定价基准日一律调整为发行期首日贴近国际成熟市场定价惯例,由于发行底价和市价较为接近,投资者选择二
级市场买入股票和定增买入股票之间不存在显著套利空间,势必减少了价差投资型的投资者的投资需求,从而加大了股票销售难度,这就要求投行在承揽项目阶段合理判断上市公司投资价值,同时谨慎判断其销售团队能否成功卖掉本次发行的股票。另一方面,两次股权融资间隔原则不超过18个月、单次融资规模不超过总股本20%的规定,要求投行需要具备帮助上市公司合理论证融资方案的能力,这就需要投行对上市公司所在行业、所处的发展阶段和募投项目规模、融资时点有较高的判断能力,通过合理规划融资规模、融资频率和融资产品类型,帮助上市公司优化资源配置,进一步提升优质上市公司的质量和投资价值。长此以往,上市公司会更倾向于选择研究、销售等综合实力雄厚的综合性券商合作,优胜劣汰机制将有利于投行间形成在价值发现、价值创造和销售能力间的良性竞争格局,届时综合性大券商和单一依靠项目承揽的中小投行的差距将进一步拉大,促进证券行业本身的良性循环。
三、资本市场正本清源的制度环境将进一步深化国企改革
本次的再融资制度调整不会影响国有企业改革。国有企业转型和改制通常是通过资产注入、经营转型的方式进行的,实操中往往需要通过收购前景较好的新资产、剥离亏损资产进行重大资产重组。重大资产重组与非公开增发分属证监会上市部和发行部监管,这次的制度调整以规范发行部审核的再融资为主,对上市部负责的重大资产重组影响不大。同时,据统计2015年至2016年,A股市场75单国企上市公司股权融资项目中,约50单为重大资产重组类型项目,为国企改革的主要资本运作方式。
对于上市公司通过募集资金实现产业转型升级,从证监会以往及近期就并购重组定价等相关事项答记者问中表示:并购重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部分的定价继续执行《重组办法》的相关规定;配套融资的定价按照新修订的《实施细则》执行,即按照发行期首日定价,规模也受20%融资规模的限制。配套融资期限间隔等还继续执行《重组办法》等相关规则的规定。据此传递的监管理念来分析,除与再融资定价监管趋同,均调整为发行期首日定价之外,对于重大资产重组及其配套融资的监管制度调整相对宽松。对于定价方式的调整,从公司质量和投资价值角度,将促使投资者更加主动关注国企改革+低估值蓝筹概念的上市公司,进
而实现监管机构对于投资者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正确引导。整体而言,监管机构是比较鼓励实体经济发展的,包括这些规定出来,从发行价格、发行条件管理趋严,均是为了打击那些上市公司圈钱的行为,本身如果是能够振兴实业的,从大的逻辑上面来说,属于积极支持和鼓励的再融资行为,各类投资者更加无需担心。
再融资新规发威 上市公司批量调整定增方案
来源:中国证券网
日期:2017-02-20
证监会发布的再融资新政可谓立竿见影。继兴业证券、应流股份分别宣布终止或更改定增方案后,20日早间,博云新材、航天发展、联创互联又公告,其定增方案将发生变更。其中,前两家公司明确,其调整方案是受到再融资新政的影响。
20日早间,博云新材发布公告,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及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就并购重组定价等相关事项答记者问的相关要求,公司拟调整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募集配套资金的定价基准日及相关内容。
公司原本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日。现调整为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均价的90%。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总额预计为不超过30,900万元,发行数量将根据募集配套资金总额及发行价格确定。最终发行数量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发行数量为上限,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及发行时的实际情况确定。
航天发展同日公告,因监管政策的变化,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配套融资方案部分存在调整的可能,本次重组《预案》中的定价基准日原定为公司审议本次交易相关事项的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公司初步预计将会发生调整。但公司初步预计上述监管政策变化对本次重组方案整体影响较小。
联创互联公告则显示,其定增规模将减半。公司称,综合考虑资本市场情况和公司融资规划,公司董事会拟对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中的发行数量、募集资金总额等进行调整,发行数量由不超过2,600万股(含2,600万股)调整到不超过1,120万股(含1,120万股)募集资金规模由51,000万元调整到22,100万元。
在17日晚间刚刚披露将于2月20日停牌筹划非公开发行事项后,由于再融资新政策的发布,兴业证券同日迅速发布更正公告,称鉴于公司不符合修订后细则中关于两次再融资间隔时间的相关规定,公司不再筹划该定增事项,同时将取消股票停牌申请。
应流股份19日晚间公告,鉴于证监会于2月17日发布了《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决定》及有关监管问答,根据上述文件及监管要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募集配套资金的定价需按照新修订的《实施细则》执行,即按照发行期首日定价。目前,公司正在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募集配套资金的部分进行相应调整。基于上述原因,公司决定取消原定于2月22日召开的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待修订方案确定后,公司将召开董事会对修订后的方案进行审议,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公司将继续推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
规范上市公司定增 利好二级市场
来源:中国证券报
日期:2017-02-20
2017年2月17日,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再融资的政策调整,引起市场广泛关注,主要调整包括:(1)上市公司申请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原则上不得少于18个月(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优先股和创业板小额快速融资,不适用本条规定)。(2)上市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拟发行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20%。(3)定价基准日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期的首日。上市公司应按不低于该发行底价的价格发行股票。(4)上市公司申请再融资时,除金融类企业外,原则上最近一期末不得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2月18日证监会及时回应,并购重组仅配套融资需按照20%融资规模和发行期首日定价的规定执行,并购重组资产部分不适用本次调整;配套融资也不受18个月融资间隔的限制,对并购重组市场影响有限,本文不再分析)
针对上市公司近年来非公开发行(定增)频繁融资、过度融资以及利益输送等行为,以及由此带来的二级市场巨大解禁压力,本次调整剑指定增“猛虎”,对A股市场的长期健康发展有非常积极的意义。
一、中长期有利于抑制上市公司过度融资
不论从上市公司家数增长还是A股市场总市值增长来看,非公开发行规模体量明显与市场不同步。2016年上市公司数量达到3,052家,相较于2014年公司家数增长16%,总市值增长30%;相较于2015年公司家数增长8%,总市值降低5%,而2016年扣减优先股及可转债后的现金类非公开发行数量较2014年增长1.65倍,融资总金额增长78%;较2015年融资数量增长12%,融资金额增长73%。
IPO后立即启动再融资,短期多次再融资现象频出,上市公司圈钱行为影响股市健康发展,过度扩容对中小股东利益形成负面影响。
此次新政有利于约束上市公司合理融资。按证监会受理作为新老划断,已发定增融资预案尚未获得证监会受理的有124家公司,融资规模超过2,500亿,其中,42家公司新发股份超过了发行前总股本的20%,融资规模1,496亿;44家公司的预案时间较最近一次完成股权融资不足18月,融资规模766亿元;上述合计影响81家上市公司(剔除重复),影响融资金额1,959亿元。总体来看,新政对于现存非公开发行预案影响可控。
如不考虑证监会已受理因素,目前已出预案中,192家上市公司融资金额3,489亿元的非公开发行预案在融资期限上不符合要求、240家上市公司融资金额7,230亿元预案不符合股本不高于20%股本比例要求。由此可见,新政对于中长期约束上市公司融资冲动影响将较为明显,将有效缓解二级市场扩容压力。
二、缓解二级市场解禁冲击,挤出定增逐利资金,长期利好二级市场
2015年至2017全市场年均约3万亿解禁市值,其中,定向增发机构获配解禁市值9,050亿元,约占市场总体规模30%。近年来,屡创新高的再融资规模导致解禁市值不断增加,且参与定向增发投资的机构不同于IPO原始股东的产业背景,在解禁后存在短期变现诉求,往往清仓式卖出,追求获利了结,对二级市场形成集中冲击。不少上市公司出现过解禁日定增机构砸盘,股价急剧下跌现象,甚至部分上市公司解禁金额是日均成交金额的数倍,解禁前后二级市场股价持续承压,对价值投资者、中小股东造成不利影响。
此次新政在定价机制、融资必要性方面给出了明确指引,从源头遏制投机套利资金,未来总体解禁规模、机构退出决策方面将发生根本变化。
此外,发行期首日作为定价基准日将有助于挤出囤积在一级半市场的定增逐利资金,优化市场资金配置。非公开发行股票品种以市场约束为主,主要面向有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的特定投资者,因此发行门槛较低,行政约束相对宽松,但从实际运行情况来看,自董事会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投资者往往偏重发行价格相比市价的折扣,忽略公司的成长性和内在投资价值。过分关注价差会造成资金流
向以短期逐利为目标,不利于资源有效配置和长期资本的形成。发行期首日定价机制下,底价相较于现价的折价空间压缩,定增市场整体的折价率将明显下行,高折价率的定增套利机会将减少,定增市场投资将更加注重公司未来的成长性和投资价值,利于市场长期发展。
三、有利于上市公司注重内生增长,减少利益输送,维护中小股东利益
在追逐一级市场投机套利资金充裕的情况下,业绩不良甚至是亏损的企业通过非公开发行进行频繁融资,没有起到市场优胜劣汰的效果。其次,再融资额度没有限制,上市公司想融资多少钱就融多少钱,在募投选择过程中容易出现论证不充分、规划不细致、决策不谨慎的情况,对上市公司自身“内功”修炼反而产生不利影响;第三,再融资投资项目缺少责任制,融钱容易情况下,不少上市公司买理财、募投项目业绩不达标、业绩变脸的事情时有发生,侵害中小股东利益。508家公告非公开发行预案的上市公司中(不含重组类配套募资),有224家上市公司ROE水平低于6%,约占公告融资预案公司数量的44%;112家上市公司距离最近一次股权融资不足18个月。因此,此次新政,有利于引导上市公司理性融资,提升资金配置效率,提升上市公司质量,进一步推动资金使用脱虚向实。
在原有制度框架下,除创业板外的上市公司在确定非公开发行方案时,可选择董事会决议日、股东大会决议日和发行期首日作为定价基准日,绝大部分的上市公司都选择董事会决议日作为定价基准日。一般情况下,非公开发行在董事会预案后,还要经过股东大会表决、证监会审核并取得核准批文后,在6个月批文有效期内择机发行。因此,从董事会预案至发行日的周期较长,为了获取投资人充分的认购需求,发行人有较强的冲动去提升股价,扩大底价相对于发行时市价的折价水平。在此冲动下,有些发行人会在发行期频繁制造利好或采取其他手段拉抬股价。鉴于此,此次新政将定价基准日的选择约束为发行期首日,能够抑制部分发行人炒作股价的冲动,有利于引导发行人将工作重心向提升上市公司长期价值的角度回归。
定价类非公开发行在董事会预案时,即由发行人自主确定发行对象。同时,定价类项目由于有36个月的锁定期,通常都结合了非常积极的融资方案(如:与重大资产重组配套的募资、引入重要的战略投资者等),方案公布后,股价一般会大幅上涨。
2015年和2016年,全市场约500单现金定价类非公开发行项目(含重大资产重组募集配套资金),平均定价折让水平达40%(即发行价为当时市价的60%)。这些项目中,约一半都有大股东参与认购,平均认购比例为60%。剩余没有大股东参与认购的项目,发行对象也多为关联方或战略投资者。对于定价类非公开发行中潜在的利益输送,近年来有较多的质疑之声。因此,采用发行期首日作为定价基准日,能够有效降低定价类非公开发行项目的定价折让水平,减少利益输送,从而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四、以发行期首日为定价基准日,整体上对竞价类项目的发行影响不大
2015年和2016年,全市场约800单现金竞价类非公开发行项目(不含创业板),根据发行结果统计,平均定价折让约13%(即发行价为当时市价的87%)。其中,有三分之一的项目,定价折让水平在10%以内(即发行价为市价的90%以上)。因此,在本次新政的框架下,按照发行期首日的90%作为发行底价,与目前市场实际定价结果平均值并无实质差异,对竞价类非公开发行项目的影响有限。
另外,从创业板公司非公开发行情况看,2014年《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开始实施,即采用发行期首日作为定价基准日。目前已经过去近三年,全市场共约270家创业板上市公司实施了竞价类非公开发行,占全部创业板上市公司的一半,其中仅10家公司的发行未能足额募资,占比仅3%。三年来,大量的创业板上市公司采用发行期首日作为基准日实施了非公开发行,绝大部分都成功发行,发行情况良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