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CaKrnK6MCh finance.huanqiu.comarticle中安消虚假陈述引数百投资者索赔 中介机构理应“陪绑”/e3pmh1hmp/e3ptkencb【环球网 记者 田刚】中安消于1月15日发布公告,称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指出公司在2014年实施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虚构拟收购资产2014年、2015年盈利预测和虚增2013年营业收入,导致公开披露的重大资产重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因此责令中安消股份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同时当事责任人也分别作出了处罚。至此,证监会自2016年12月22日开始的对中安消的立案调查作出了定论,上市公司简称也已改为“*ST中安”,与此相随的中安消投资者受损赔偿起诉也将拉开帷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2003年1月9日出台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条款,经梳理后确认:凡在2014年6月11日至2018年1月15日期间购买中安消股票,且在2018年1月15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中安消股票,存在亏损的投资者,均有望可以依法提起索赔诉讼;最终索赔条件仍需以法院认定为准。这将给中安消带来深远影响。前车之鉴 投资者索赔或致大额亏损因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虚假陈述而被投资者提起诉讼赔偿,并导致上市公司出现严重亏损的案例,已有先例。 上市公司京天利(300399.SZ)于今年2月24日发布了《2017年度业绩快报》,披露2017年度预计实现净利润-2570.72万元、出现数千万元亏损,同比上年度下滑了269.89%。针对亏损原因,京天利指出“公司在2018年1月11日收到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二审民事判决书,基于此次判决为终审判决,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在报告期内进行了负债及预计负债的计提,该事项对公司2017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影响金额约为-5693万元。”京天利于2014年10月9日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后于2015年6月19日收到证监会《调查通知书》,因公司关联关系及相关事项未披露,证监会决定对该公司进行立案调查。2016年6月28日,京天利发布了《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披露公司于2016年6月28日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因该公司在上市时未按规定披露关联关系、在收购上海某公司股权时未履行关联交易程序,原董事长钱永耀在董事会会议及议案中也未告知其他董事、监事其与上海公司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因此被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京天利的虚假陈述引来大批投资者诉讼索赔,从2015年7月开始陆续起诉至今,经历了若干次庭审,终于迎来终审的判决结果。据上市公司在今年1月12日发布的《关于重大诉讼进展公告》,披露截止到2018年1月11日,京天利共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及应诉通知书、传票等共296份诉讼材料,其中杨晶华等197名投资者起诉公司,请求判令公司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6715.01万元;吴定凭等99名投资者起诉公司及钱永耀,请求判令公司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2368.84万元。京天利原董事长钱永耀对原告的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由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正是基于上述诉讼赔偿案终审,给京天利带来了逾五千万元损失,并导致该公司出现大额年度亏损。环球网财经记者注意到,京天利在2015年7月被投资者提起诉讼赔偿后,在当时已经经历了一轮股灾大幅下跌之后,公司股价尚处在40元上方,目前则仅维持在15元左右、累计下跌了约60%;而相比该公司上市后在2015年5月创下的164.84元历史最高价,累计跌幅更是高达90%以上。无力赔偿 应引入中介机构代位赔偿就中安消虚假陈述案,受损投资者起诉赔偿的的客观条件与京天利一案存在较大差异。首先,中安消虚假陈述案的受损投资者数量更多。根据上市公司公告披露,京天利涉及起诉赔偿投资者人数仅为296人;而根据新浪发布的新浪股民维权平台数据,针对中安消虚假陈述起诉赔偿案,截至2月25日就已经到超502位股民发起索赔,其中已有超390位投资者维权被受理;且索赔仍在征集过程中,提起诉讼的受损投资者人数仍在增加。其次,中安消虚假陈述案赔偿诉讼涉案金额更大。京天利历史最高市值仅为250亿元左右,截止到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时累计下跌约75%,也即累计下跌市值不足两百亿元;而中安消历史最高市值高达600亿元左右,截止到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时累计下跌约75%,已累计下跌近90%、产生了逾500亿元的市值损失。更为关键的是,中安消很难具备向胜诉投资者实施赔偿的能力。根据中安消于1月31日发布的《2017年年度业绩预亏公告》显示,2017年该公司亏损金额高达48050.39万元到43075.74万元;同时,截止到2017年3季度末公司账面货币资金仅有11亿元左右,但与此同时该公司应付债券余额就高达15亿元以上,另有将近30亿元银行贷款。而与此形成对照的则是,前文所述京天利虚假陈述案,在上市公司收到行政处罚时,京天利在没有任何借款类负债的条件下,尚拥有过亿元货币资金余额。值得关注的是,2017年12月2日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就针对中安消发行的“16中安消” 债券作出了下调评级,调整后的债券及主体平均为A,这导致“16中安消”债券不可作为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质押券。这些信息指向中安消自身债务偿付能力较弱,后期能否有能力偿付受损投资者赔偿,是值得怀疑的;同时,如何保障受损并胜诉的投资者顺利获得赔偿,也是值得探讨和关注的。根据《证券法》第69条、75条、76条、77条、79条等条款规定,若因上市公司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原因导致股民受损,则违规的上市公司应予赔偿。其中第69条说的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虚假陈述的赔偿责任,也就是投资者对虚假陈述索赔的法律依据。这种情况下,上市公司、发行人是第一赔偿责任人,其他责任人,包括董监高、审计机构、保荐机构是第二责任人,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也即,根据法律规定,中安消在2014年度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财务顾问招商证券,以及当时担任重大资产重组审计工作的瑞华会计师事务所,都将作为中安消虚假陈述案的责任人,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涉案上市公司无力进行赔偿的条件下,由负有责任的中介机构进行代位赔偿,也是有先例的。证监会在2013年正式通报上市公司万福生科涉嫌欺诈发行及相关中介违法违规,并对涉事各方作出了相关处罚,随即万福生科的保荐机构平安证券召开媒体发布会,表示独家出资3亿元人民币设立万福生科虚假陈述事件投资者利益补偿转型基金,用以先行偿付投资者的投资损失。1519769820000环球网版权作品,未经书面授权,严禁转载或镜像,违者将被追究法律责任。责编:陈超环球网15197698200001["9CaKrnJXNkX","9CaKrnJXIwD","9CaKrnJXEpv"]//himg2.huanqiucdn.cn/attachment2010/2018/0227/14/36/20180227023643928.jpg
【环球网 记者 田刚】中安消于1月15日发布公告,称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指出公司在2014年实施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虚构拟收购资产2014年、2015年盈利预测和虚增2013年营业收入,导致公开披露的重大资产重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因此责令中安消股份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同时当事责任人也分别作出了处罚。至此,证监会自2016年12月22日开始的对中安消的立案调查作出了定论,上市公司简称也已改为“*ST中安”,与此相随的中安消投资者受损赔偿起诉也将拉开帷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2003年1月9日出台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条款,经梳理后确认:凡在2014年6月11日至2018年1月15日期间购买中安消股票,且在2018年1月15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中安消股票,存在亏损的投资者,均有望可以依法提起索赔诉讼;最终索赔条件仍需以法院认定为准。这将给中安消带来深远影响。前车之鉴 投资者索赔或致大额亏损因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虚假陈述而被投资者提起诉讼赔偿,并导致上市公司出现严重亏损的案例,已有先例。 上市公司京天利(300399.SZ)于今年2月24日发布了《2017年度业绩快报》,披露2017年度预计实现净利润-2570.72万元、出现数千万元亏损,同比上年度下滑了269.89%。针对亏损原因,京天利指出“公司在2018年1月11日收到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二审民事判决书,基于此次判决为终审判决,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在报告期内进行了负债及预计负债的计提,该事项对公司2017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影响金额约为-5693万元。”京天利于2014年10月9日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后于2015年6月19日收到证监会《调查通知书》,因公司关联关系及相关事项未披露,证监会决定对该公司进行立案调查。2016年6月28日,京天利发布了《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披露公司于2016年6月28日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因该公司在上市时未按规定披露关联关系、在收购上海某公司股权时未履行关联交易程序,原董事长钱永耀在董事会会议及议案中也未告知其他董事、监事其与上海公司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因此被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京天利的虚假陈述引来大批投资者诉讼索赔,从2015年7月开始陆续起诉至今,经历了若干次庭审,终于迎来终审的判决结果。据上市公司在今年1月12日发布的《关于重大诉讼进展公告》,披露截止到2018年1月11日,京天利共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及应诉通知书、传票等共296份诉讼材料,其中杨晶华等197名投资者起诉公司,请求判令公司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6715.01万元;吴定凭等99名投资者起诉公司及钱永耀,请求判令公司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2368.84万元。京天利原董事长钱永耀对原告的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由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正是基于上述诉讼赔偿案终审,给京天利带来了逾五千万元损失,并导致该公司出现大额年度亏损。环球网财经记者注意到,京天利在2015年7月被投资者提起诉讼赔偿后,在当时已经经历了一轮股灾大幅下跌之后,公司股价尚处在40元上方,目前则仅维持在15元左右、累计下跌了约60%;而相比该公司上市后在2015年5月创下的164.84元历史最高价,累计跌幅更是高达90%以上。无力赔偿 应引入中介机构代位赔偿就中安消虚假陈述案,受损投资者起诉赔偿的的客观条件与京天利一案存在较大差异。首先,中安消虚假陈述案的受损投资者数量更多。根据上市公司公告披露,京天利涉及起诉赔偿投资者人数仅为296人;而根据新浪发布的新浪股民维权平台数据,针对中安消虚假陈述起诉赔偿案,截至2月25日就已经到超502位股民发起索赔,其中已有超390位投资者维权被受理;且索赔仍在征集过程中,提起诉讼的受损投资者人数仍在增加。其次,中安消虚假陈述案赔偿诉讼涉案金额更大。京天利历史最高市值仅为250亿元左右,截止到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时累计下跌约75%,也即累计下跌市值不足两百亿元;而中安消历史最高市值高达600亿元左右,截止到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时累计下跌约75%,已累计下跌近90%、产生了逾500亿元的市值损失。更为关键的是,中安消很难具备向胜诉投资者实施赔偿的能力。根据中安消于1月31日发布的《2017年年度业绩预亏公告》显示,2017年该公司亏损金额高达48050.39万元到43075.74万元;同时,截止到2017年3季度末公司账面货币资金仅有11亿元左右,但与此同时该公司应付债券余额就高达15亿元以上,另有将近30亿元银行贷款。而与此形成对照的则是,前文所述京天利虚假陈述案,在上市公司收到行政处罚时,京天利在没有任何借款类负债的条件下,尚拥有过亿元货币资金余额。值得关注的是,2017年12月2日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就针对中安消发行的“16中安消” 债券作出了下调评级,调整后的债券及主体平均为A,这导致“16中安消”债券不可作为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质押券。这些信息指向中安消自身债务偿付能力较弱,后期能否有能力偿付受损投资者赔偿,是值得怀疑的;同时,如何保障受损并胜诉的投资者顺利获得赔偿,也是值得探讨和关注的。根据《证券法》第69条、75条、76条、77条、79条等条款规定,若因上市公司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原因导致股民受损,则违规的上市公司应予赔偿。其中第69条说的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虚假陈述的赔偿责任,也就是投资者对虚假陈述索赔的法律依据。这种情况下,上市公司、发行人是第一赔偿责任人,其他责任人,包括董监高、审计机构、保荐机构是第二责任人,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也即,根据法律规定,中安消在2014年度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财务顾问招商证券,以及当时担任重大资产重组审计工作的瑞华会计师事务所,都将作为中安消虚假陈述案的责任人,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涉案上市公司无力进行赔偿的条件下,由负有责任的中介机构进行代位赔偿,也是有先例的。证监会在2013年正式通报上市公司万福生科涉嫌欺诈发行及相关中介违法违规,并对涉事各方作出了相关处罚,随即万福生科的保荐机构平安证券召开媒体发布会,表示独家出资3亿元人民币设立万福生科虚假陈述事件投资者利益补偿转型基金,用以先行偿付投资者的投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