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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连发三文件 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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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重组设定预审核程序


  涉及人员安置等制订预案


  《关于规范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有关事项的通知》主要从程序和要求方面对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进行了规范。其中有一个重要变化——在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相关重组议案前,设定了一个预审核程序。而目前实行的是国资委在上市公司董事会后,股东大会前履行审核程序。


  因为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均是向上市公司注入优质资产,有的还需要置出上市公司的低效甚至亏损资产,对国有权益影响较大,因此国资委应在上市公司董事会召开前对该资产重组进行实质性审核。否则,一旦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依法进行信息披露后,该事项因不符合国有经济结构调整要求,或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而被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否决,可能会给市场带来波动,也会影响投资者权益,容易引起法律纠纷。


  国资委强调,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应有利于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标的资产应权属清晰,标的资产定价应当符合市场化原则,有利于维护各类投资者合法权益。重组前国有股东应做好可行性论证,如涉及人员安置、土地使用权处置、债权债务处理等问题,应当同时制订解决方案。


  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的,应当与上市公司充分协商,协商时要制定严格的保密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在资产重组的相关事项依法披露前,市场出现相关传闻,或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时,国有股东应当积极配合上市公司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必要时,应督促上市公司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停牌。如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价格明显异动,对本次资产重组产生重大影响的,国有股东应当调整资产重组方案,必要时应当中止本次重组事项,且国有股东在3个月内不得重新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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