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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连发三文件 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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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交换债定价机制明确


  选取三个参考基准日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有关事项的通知》强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发行的可交换公司债券交换为上市公司每股股份的价格应不低于债券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1个交易日、前20个交易日、前30个交易日该上市公司股票均价中的最高者。


  选取三个参考基准日主要是为了与证监会和国资委已有的规定相衔接。此前,在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中,定价基准日为前1个交易日或前20个交易日,而国资委则选定的是前30个交易日。


  其利率应当在参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银行票据利率、同行业其他企业发行的债券利率,以及标的公司股票每股交换价格、上市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等因素的前提下,通过市场询价合理确定。


  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该股东单位为国有独资公司的,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债券发行方案,并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决定;国有股东为其他类型公司制企业的,债券发行方案在董事会审议后,应当在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召开前不少于20个工作日,按照规定程序将发行方案报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在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召开前5个工作日出具批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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