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粮液深水区:失陷亚洲证券真相
5500万元失陷亚洲证券
为什么一动没动的钱会形成亏损呢?这8000万中的5500万,是如何形成亏损的?在9月29日的公告中,五粮液只字不提。在9月23日证监会的公告中也没有详述,只称是亚洲证券破产导致。
综合相关部门对涉事各方的笔录,2001年到2004年,这笔资金在成都证券时,8000万元中因炒股损失500万,余额转至亚洲证券。2004年到2005年,在亚洲证券的7500万元一动没动,但是亚洲证券2005年3月进入清算状态到2007年被法院裁定破产期间,这7500万中的2000万元被清算组认定是客户保证金而全额返还到智溢塑胶账户,其余5500万元因为存在一份《资产管理协议》及补充协议而被清算组认为是非正常的经纪业务关系,认定智溢塑胶同意亚洲证券以委托理财名义使用这笔钱,不属于要保护的个人债权和客户保证金。这笔虽无委托理财之实但有委托理财之名的5500万元,由此失陷,只能进入破产清算。
对于这5500万元的定性和是否真正损失,五粮液投资和智溢塑胶至今还在通过向晓卫合同诈骗案、亚洲证券庞铃案和中科证券王晓阳案做最后的努力。
五粮液投资的律师刘强在给CBN记者关于庞铃案采访请求的答复中称,该案是否系伪造理财合同骗取佣金而给智溢塑胶造成巨大损失,最终要等法院认定。
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在今年7月7日的起诉书中称,2002年9月,原三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增资扩股并更名为亚洲证券,在明知公司发生巨额亏损的情况下,亚洲证券上海总部仍然要求下属各营业部引进客户资金和办理委托理财业务。
成都检察院控称,2004年初,亚洲证券成都南一环路营业部总经理庞铃为了获取公司的高额奖金及完成公司下达的任务,编造亚洲证券公司将要承销“丰原可转债”二期项目,授意居间人向晓卫(已另案处理)以此作为建议客户投资的计划,引进客户资金。4月份,双方确定引进智溢塑胶资金,并约定按引资额5%的佣金。
2004年5月13曰,当智溢塑胶授权代表尹启胜到南一环路营业部开设证券账户,并存入现金7500余万元后,上海总部又以方便支付佣金为由,授意被告人庞铃告知向晓卫必须在智溢塑胶同意签订《资产委托管理协议》和《资产委托管理协议之补充协议》后,才能支付其275万元佣金。后向晓卫伪造智溢塑胶签章签署上述协议书,亚洲证券据此将上述其中5500万元的资金以委托理财资金非法占有。
这时蹊跷出现了。
庞铃案之两大蹊跷
对于指控主体和罪名是否准确,律师们有争论,并认为多有蹊跷。
在成都公安局的起诉意见书中,将亚洲证券和庞铃同时列为犯罪嫌疑人,而成都检察院的起诉书却只将庞铃列为被告。北京一家律师事务所的两位资深律师对CBN表示,认定法人犯罪在前而让直接责任人员承担刑事责任有悖法理。
成都检察院直面了这个问题,李建检察长授权钱小军检察官于10月12日向CBN记者致电答复称,由于亚洲证券已经被上海市中院于2007年5月宣布破产,因此根据司法解释,涉及法人犯罪的,对破产公司不再追诉,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起诉。
按照此逻辑,为什么不是起诉亚洲证券法人代表朱洪而是起诉营业部总经理庞铃?对该追问,钱小军检察官没有做进一步答复。
一位不愿具名的四川律师表示,根据证监会的规定,这笔委托理财资金是划给总公司,不是在营业部,就算是挪用或者诈骗,这也是亚洲证券总公司行为,而不是营业部也不是庞铃个人行为,不应当起诉庞铃。“个人为了国企亚洲证券的利益而去骗另外一个企业的钱,以此来挽救亚洲证券的经营?这种逻辑太荒谬了。”
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标准掌握在检察机关手中,有多年丰富刑事辩护经验的北京汉卓律师事务所主任韩冰对CBN表示,判断“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完全由检察机关自行决定,并无统一的、操作性强的标准。并且,在我国检察机关的公诉权力比较大。
韩冰说,至于他人认为犯罪事实是否查清,证据是不是确实充分,只能靠法院来最终确定,并不影响检察机关的公诉权。另外,地方政府部门对检察机关公诉权的干预也不少见。
庞铃案的另一蹊跷在于很难找到嫌疑人的非法占有目的。对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如何认定,律师们几乎出现了一致性的意见,即很难认定庞铃的非法占有目的。而这一条是认定合同诈骗罪的重要条件。
律师们认为,类似亚洲证券负债经营是证券业普遍存在的状况,而且亚洲证券是使用这笔资金进行资金管理和周转,并无非法占有目的。
智溢公司将7500万资金存入亚洲证券后,智溢公司的账户账面金额仍然是足额的,该笔资金的所有权并未转移到亚洲证券,律师们认为这是否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最有力证据。
有关部门的笔录显示,这笔资金中2000万元的保证金性质的部分和5500万元的委托理财性质的部分,都是由尹启胜支配的,尹启胜掌握密码,他每次到成都出差都会去查询账户情况。
控方的最大法宝是伪造的理财合同,韩冰律师认为,但这同时也是最大“死穴”。
韩冰运用归谬法来进行推理后,认为亚洲证券与居间人向晓卫既无共同犯意,也无共同的犯罪行为,依法不能认定为共同犯罪,亚洲证券与居间人向晓卫应各自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亚洲证券主观上没有犯罪的故意和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没有实施合同诈骗行为,不构成犯罪。那么,庞铃案的实质是居间人向晓卫伪造被害人智溢塑胶的签章,骗取佣金,是普通诈骗犯罪行为,即与庞铃无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