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0iC8x4wHx finance.huanqiu.comarticle需警惕教育培训的虚假宣传,这种情况当全额退费/e3pmh1hmp/e3pn61an9案例背景:消费者的维权意识逐步增强,首先得益于有关部门持续的普法教育,同时互联网的崛起使得信息交流更加透明,生产者、广告商与消费者之间的壁垒被打破,在消费者自身权益被侵犯后可以通过多种渠道维权。虚假宣传,大则涉及到地产、金融等大型事件,小则关乎于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本次聚焦于消费者权益保护范围内的虚假宣传,现结合具体案例作分析——【案号:(2021)京0105民初81517号】李某与北京嗨学网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件经过:嗨学网公司在网上销售优惠教育培训服务,因优惠价可观,且嗨学网公司承诺不过退费等,使李某先后交费12020元完成购买行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李某得知本人无相关工作经历,即使学习且考过考试也无法取得相关资质证书,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嗨学网公司明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却未尽提示义务,采用虚假宣传的手段与李某签订了合同,李某遂停止学习,要求全额退费,但嗨学网公司拒绝退还费用。 本案合同为与人身性质相关的合同,不宜强制履行,且因嗨学网公司的过错使李某达不到学习拿证的目的,应该全额退款。为此当事人李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第一,请求解除李某与嗨学网公司之间的教育培训合同关系;第二,请求嗨学网公司退还教育培训费12020元。审理法院认为,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清晰、全面、明确地告知用户订立合同的步骤、注意事项、下载方法等事项,并保证用户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下载。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提供真实、全面信息的义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也规定,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合同格式条款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公平原则确定交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采用显著的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不得以合同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本案中,结合双方所提交的在案证据可知,李某向嗨学网公司购买课程并支付相应培训费,嗨学网公司向其提供在线培训课程,李某与嗨学网公司之间达成教育培训合意,确立教育培训合同关系,双方亦对此予以确认,本院不持异议。李某所述电子协议被默认勾选同意符合在案证据指向,难以认定双方就课程服务协议条款达成合意。嗨学网公司对电子协议的签订步骤、注意事项等未尽到充分、明确提示与说明义务,学员在毫无预期、不知情或无法充分研判的情况下进行了订单的付款行为,难以认定嗨学网公司提交的电子协议内容为李某的真实意思表示,故电子协议的内容对李某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考虑到双方之间的教育培训合同具有一定的人身专属特性,合同履行需要双方配合,一方拒绝继续履行的情况下不适宜强制履行,现李某要求解除与嗨学网公司之间的教育培训合同,法院予以确认。综合考虑李某参加教育培训的目的、其购买课程前销售宣传的情况、双方合同履行情况及过错程度等因素,法院酌情判定嗨学网公司退还的教育培训费用。律师分析:虚假宣传是指一切旨在欺骗和误导消费者而作出的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涉及不正当竞争、违法广告、消费者侵权、合同欺诈、刑事诈骗等多个法律关系。有关于虚假宣传的规定散见于《民法典》、《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范中。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虚假宣传可以大致概括如下:足以欺骗、误导消费者,并对交易决策有实质性影响,是认定虚假宣传、虚假广告的关键;虚假宣传的内容,是商品服务相关信息,包括商品服务的性能、功能、用途、产量、生产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的身份等信息,只要可能对交易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都应当包括。对通过交易现场一对一促销、邮件促销、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发送私信等手段,一对一、点对点地实施虚假或者引人误解促销的也应认定为虚假宣传。由于产品的宣传对消费者的消费具有很大的影响,对经营者促销商品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部分经营者为了赢得消费者、争取交易、扩大市场份额,往往违背诚实信用的市场交易准则,对商品不是作真实的宣传,而是作了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在一定程度上欺骗了消费者,使消费者无法了解商品的真实情况,做出与商品真实不符的判断,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结合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在实务中法官对于保护消费者权益持积极态度,作为消费者在意识到自身权益受侵害时首先要注意保留证据如购买凭证等,再者可以通过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拨打市长热线、寻求公益法律援助或司法路径等等方式解决。律师介绍:戴宾,雷杰展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北京市律师协会竞争与反垄断专业委员会副主任。1646095615386环球网版权作品,未经书面授权,严禁转载或镜像,违者将被追究法律责任。责编:田刚环球网164609561538611[]
案例背景:消费者的维权意识逐步增强,首先得益于有关部门持续的普法教育,同时互联网的崛起使得信息交流更加透明,生产者、广告商与消费者之间的壁垒被打破,在消费者自身权益被侵犯后可以通过多种渠道维权。虚假宣传,大则涉及到地产、金融等大型事件,小则关乎于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本次聚焦于消费者权益保护范围内的虚假宣传,现结合具体案例作分析——【案号:(2021)京0105民初81517号】李某与北京嗨学网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件经过:嗨学网公司在网上销售优惠教育培训服务,因优惠价可观,且嗨学网公司承诺不过退费等,使李某先后交费12020元完成购买行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李某得知本人无相关工作经历,即使学习且考过考试也无法取得相关资质证书,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嗨学网公司明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却未尽提示义务,采用虚假宣传的手段与李某签订了合同,李某遂停止学习,要求全额退费,但嗨学网公司拒绝退还费用。 本案合同为与人身性质相关的合同,不宜强制履行,且因嗨学网公司的过错使李某达不到学习拿证的目的,应该全额退款。为此当事人李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第一,请求解除李某与嗨学网公司之间的教育培训合同关系;第二,请求嗨学网公司退还教育培训费12020元。审理法院认为,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清晰、全面、明确地告知用户订立合同的步骤、注意事项、下载方法等事项,并保证用户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下载。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提供真实、全面信息的义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也规定,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合同格式条款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公平原则确定交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采用显著的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不得以合同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本案中,结合双方所提交的在案证据可知,李某向嗨学网公司购买课程并支付相应培训费,嗨学网公司向其提供在线培训课程,李某与嗨学网公司之间达成教育培训合意,确立教育培训合同关系,双方亦对此予以确认,本院不持异议。李某所述电子协议被默认勾选同意符合在案证据指向,难以认定双方就课程服务协议条款达成合意。嗨学网公司对电子协议的签订步骤、注意事项等未尽到充分、明确提示与说明义务,学员在毫无预期、不知情或无法充分研判的情况下进行了订单的付款行为,难以认定嗨学网公司提交的电子协议内容为李某的真实意思表示,故电子协议的内容对李某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考虑到双方之间的教育培训合同具有一定的人身专属特性,合同履行需要双方配合,一方拒绝继续履行的情况下不适宜强制履行,现李某要求解除与嗨学网公司之间的教育培训合同,法院予以确认。综合考虑李某参加教育培训的目的、其购买课程前销售宣传的情况、双方合同履行情况及过错程度等因素,法院酌情判定嗨学网公司退还的教育培训费用。律师分析:虚假宣传是指一切旨在欺骗和误导消费者而作出的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涉及不正当竞争、违法广告、消费者侵权、合同欺诈、刑事诈骗等多个法律关系。有关于虚假宣传的规定散见于《民法典》、《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范中。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虚假宣传可以大致概括如下:足以欺骗、误导消费者,并对交易决策有实质性影响,是认定虚假宣传、虚假广告的关键;虚假宣传的内容,是商品服务相关信息,包括商品服务的性能、功能、用途、产量、生产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的身份等信息,只要可能对交易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都应当包括。对通过交易现场一对一促销、邮件促销、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发送私信等手段,一对一、点对点地实施虚假或者引人误解促销的也应认定为虚假宣传。由于产品的宣传对消费者的消费具有很大的影响,对经营者促销商品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部分经营者为了赢得消费者、争取交易、扩大市场份额,往往违背诚实信用的市场交易准则,对商品不是作真实的宣传,而是作了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在一定程度上欺骗了消费者,使消费者无法了解商品的真实情况,做出与商品真实不符的判断,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结合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在实务中法官对于保护消费者权益持积极态度,作为消费者在意识到自身权益受侵害时首先要注意保留证据如购买凭证等,再者可以通过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拨打市长热线、寻求公益法律援助或司法路径等等方式解决。律师介绍:戴宾,雷杰展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北京市律师协会竞争与反垄断专业委员会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