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C3kROlb8sS finance.huanqiu.comarticle汽修厂未按约定更换部件和维修,法院认定构成欺诈/e3pmh1hmp/e3pn47igg案件背景: 我国的汽车产业发展迅速,很多人都买上了小汽车。但随之带来的是繁重的交通压力,在这样的条件下,无可避免,自然会有车辆剐蹭,追尾等一些事故的发生。当消费者前往汽修厂维修时,对方通常都会口头承诺更换的部件为原厂原件。由于普通消费者无法判断汽修厂更换的部件是否为原厂原件,因而汽修厂存在大量偷工减料,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真实案例: 2022年4月11日,张先生(化名)驾驶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立即联系投保的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派员到现场进行勘验,并联系某汽修厂进行维修。张先生与该汽修厂员工杨某(化名)口头约定更换车辆配件应是原厂原件,后汽修厂将受损车辆拖回维修。次日,保险公司对受损车辆定损,并出具损失确认书,内容包括更换项目53项,维修项目20项,定损金额11105.91元。2022年5月7日,汽修厂依据定损单对车辆维修完毕。杨某将车辆交付张先生,并回复张先生已按照定损单进行更换和维修,更换的部件全部为原厂原件。后张先生检查时发现汽修厂仅更换部分部件,且非原厂原件。张先生任务汽修厂构成欺诈,向法院起诉,要求汽修厂退还修理费并三倍赔偿。 法院受理后,委托鉴定机构对受损车辆进行鉴定,意见为:定损单中有23项部件未更换,未进行部件更换的部件评估价格为6187元;定损单中有3个项目未维修,总工时费为350元。汽修厂所更换的部件中,有13个部件为副厂件,更换原厂原件的评估价格为4041元。 法院认定汽修厂构成欺诈,判决汽修厂退还张先生修理费10578元,并按照退还的修理费的三倍进行赔偿。 律师分析: 为什么张先生的主张会被支持呢?《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从事服务业的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从事为消费者提供修理、加工、安装、装饰装修等服务的经营者谎报用工用料,故意损坏、偷换零部件或材料,使用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或者与约定不相符的零部件或材料,更换不需要更换的零部件,或者偷工减料、加收费用,损害消费者权益的;……”,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属于欺诈行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该惩罚性赔偿制度设立的目的就是不仅要使受害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得到赔偿和填补,还要让经营者对其欺诈经营行为承担更大的责任,付出更大的代价,从而对其产生惩罚作用,并威慑、警告其他经营者,防止类似或更为严重的商业欺诈行为的发生,从而净化市场环境,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依据鉴定机构的鉴定报告,汽修厂在为张先生提供修理服务过程中谎报用工用料、使用与约定不相符的零部件,且情形非常严重,汽修厂的行为显然构成欺诈行为。因此,张先生的主张最终获得了法院的支持。 律师提示: 本案为笔者曾经代理的一起侵犯消费者权益的典型案例,虽然本案获得了法院的支持,但是笔者在检索类似案件的时候,发现仍有很多案件因为消费者相关证据缺失,并未获得法院支持。为此,律师特别提醒:消费者在与商家进行交易之前,最好签订相关的协议或者保留微信、短信聊天记录,必要的时候进行录音录像,以确定双方达成的交易条件。一旦发现商家存在欺诈行为,应当及时向商家反馈,并留存相应维权过程的证据。 律师介绍: 袁雨露,北京市蓝鹏律师事务所律师,擅长领域为消费者维权、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1678686654206环球网版权作品,未经书面授权,严禁转载或镜像,违者将被追究法律责任。责编:田刚环球网167875320000011[]//img.huanqiucdn.cn/dp/api/files/imageDir/4bf5afe00f4a1dfa931eb2ebad913f63u1.png{"email":"tiangang@huanqiu.com","name":"田刚"}
案件背景: 我国的汽车产业发展迅速,很多人都买上了小汽车。但随之带来的是繁重的交通压力,在这样的条件下,无可避免,自然会有车辆剐蹭,追尾等一些事故的发生。当消费者前往汽修厂维修时,对方通常都会口头承诺更换的部件为原厂原件。由于普通消费者无法判断汽修厂更换的部件是否为原厂原件,因而汽修厂存在大量偷工减料,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真实案例: 2022年4月11日,张先生(化名)驾驶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立即联系投保的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派员到现场进行勘验,并联系某汽修厂进行维修。张先生与该汽修厂员工杨某(化名)口头约定更换车辆配件应是原厂原件,后汽修厂将受损车辆拖回维修。次日,保险公司对受损车辆定损,并出具损失确认书,内容包括更换项目53项,维修项目20项,定损金额11105.91元。2022年5月7日,汽修厂依据定损单对车辆维修完毕。杨某将车辆交付张先生,并回复张先生已按照定损单进行更换和维修,更换的部件全部为原厂原件。后张先生检查时发现汽修厂仅更换部分部件,且非原厂原件。张先生任务汽修厂构成欺诈,向法院起诉,要求汽修厂退还修理费并三倍赔偿。 法院受理后,委托鉴定机构对受损车辆进行鉴定,意见为:定损单中有23项部件未更换,未进行部件更换的部件评估价格为6187元;定损单中有3个项目未维修,总工时费为350元。汽修厂所更换的部件中,有13个部件为副厂件,更换原厂原件的评估价格为4041元。 法院认定汽修厂构成欺诈,判决汽修厂退还张先生修理费10578元,并按照退还的修理费的三倍进行赔偿。 律师分析: 为什么张先生的主张会被支持呢?《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从事服务业的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从事为消费者提供修理、加工、安装、装饰装修等服务的经营者谎报用工用料,故意损坏、偷换零部件或材料,使用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或者与约定不相符的零部件或材料,更换不需要更换的零部件,或者偷工减料、加收费用,损害消费者权益的;……”,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属于欺诈行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该惩罚性赔偿制度设立的目的就是不仅要使受害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得到赔偿和填补,还要让经营者对其欺诈经营行为承担更大的责任,付出更大的代价,从而对其产生惩罚作用,并威慑、警告其他经营者,防止类似或更为严重的商业欺诈行为的发生,从而净化市场环境,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依据鉴定机构的鉴定报告,汽修厂在为张先生提供修理服务过程中谎报用工用料、使用与约定不相符的零部件,且情形非常严重,汽修厂的行为显然构成欺诈行为。因此,张先生的主张最终获得了法院的支持。 律师提示: 本案为笔者曾经代理的一起侵犯消费者权益的典型案例,虽然本案获得了法院的支持,但是笔者在检索类似案件的时候,发现仍有很多案件因为消费者相关证据缺失,并未获得法院支持。为此,律师特别提醒:消费者在与商家进行交易之前,最好签订相关的协议或者保留微信、短信聊天记录,必要的时候进行录音录像,以确定双方达成的交易条件。一旦发现商家存在欺诈行为,应当及时向商家反馈,并留存相应维权过程的证据。 律师介绍: 袁雨露,北京市蓝鹏律师事务所律师,擅长领域为消费者维权、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