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MQltYscqQv finance.huanqiu.comarticle万能险迎新规,5月1日起实施/e3pmh1hmp/e3pmh28kq【环球网财经综合报道】4月25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加强万能型人身保险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简称《通知》),对万能险产品设计、账户管理、资金运用等方面提出新的监管要求,是为解决保障功能有待强化、账户运作不规范、少数万能险资金运用较为激进等突出问题。此《通知》将于2025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现有不符合规定的万能险业务需在2026年4月30日前完成整改。《通知》的一大亮点是允许保险公司在满足一定条件下调整万能险产品的最低保证利率。保险公司可以对万能险最低保证利率设置保证期间,保证期满后可合理调整。此举旨在有效防范利差损风险,特别是在利率下行周期。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通过降低最低保证利率,可以有效防范利差损风险。业内人士认为,这一调整长期来看对保险公司和客户是双赢的。在利率下行期,这有利于保险公司降低成本,增强稳健经营能力。降低最低保证利率也未必不利于客户,因为过高的保证利率可能会限制投资策略,实际结算利率才是客户更应该关注的指标。根据Wind数据,截至2025年3月,1170款万能险产品中,1154款产品的结算利率在2%或以上,其中546款产品的结算利率在3%或以上。《通知》还规范了万能险账户收益结算,要求保险公司根据账户真实投资情况合理审慎地确定万能险结算利率,并建立结算利率平滑机制。同时,严格规范特别储备的使用,确保特别储备只能来自于万能险单独账户投资收益率与实际结算利率之差的积累,并对其使用条件进行了详细规定。在资金运用方面,《通知》强化了万能险资金的集中度监管和非标投资监管。对万能险资金投资单一股权投资基金、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等的比例,从严设置上限。同时,对万能险账户投资资产中未上市权益类资产、不动产类资产和其他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比例也做出了明确规定。《通知》还规范了万能险销售行为,制定了万能险销售“负面清单”,强化监督管理。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强调,《通知》的制定坚持从严监管、突出问题导向、实行新老划断,并充分考虑市场影响,对不符合《通知》要求的存量业务给予一年的过渡期,以保障人身险市场平稳运行。要求过渡期内新审批或备案的产品必须符合《通知》规定,以防范增量风险。(文馨)1745633546094环球网版权作品,未经书面授权,严禁转载或镜像,违者将被追究法律责任。责编:刘晓旭环球网174563354609411[]//img.huanqiucdn.cn/dp/api/files/imageDir/ee2506dad8f8e469e780cbe71832e51eu1.png{"email":"liuxiaoxu@huanqiu.com","name":"刘晓旭"}
【环球网财经综合报道】4月25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加强万能型人身保险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简称《通知》),对万能险产品设计、账户管理、资金运用等方面提出新的监管要求,是为解决保障功能有待强化、账户运作不规范、少数万能险资金运用较为激进等突出问题。此《通知》将于2025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现有不符合规定的万能险业务需在2026年4月30日前完成整改。《通知》的一大亮点是允许保险公司在满足一定条件下调整万能险产品的最低保证利率。保险公司可以对万能险最低保证利率设置保证期间,保证期满后可合理调整。此举旨在有效防范利差损风险,特别是在利率下行周期。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通过降低最低保证利率,可以有效防范利差损风险。业内人士认为,这一调整长期来看对保险公司和客户是双赢的。在利率下行期,这有利于保险公司降低成本,增强稳健经营能力。降低最低保证利率也未必不利于客户,因为过高的保证利率可能会限制投资策略,实际结算利率才是客户更应该关注的指标。根据Wind数据,截至2025年3月,1170款万能险产品中,1154款产品的结算利率在2%或以上,其中546款产品的结算利率在3%或以上。《通知》还规范了万能险账户收益结算,要求保险公司根据账户真实投资情况合理审慎地确定万能险结算利率,并建立结算利率平滑机制。同时,严格规范特别储备的使用,确保特别储备只能来自于万能险单独账户投资收益率与实际结算利率之差的积累,并对其使用条件进行了详细规定。在资金运用方面,《通知》强化了万能险资金的集中度监管和非标投资监管。对万能险资金投资单一股权投资基金、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等的比例,从严设置上限。同时,对万能险账户投资资产中未上市权益类资产、不动产类资产和其他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比例也做出了明确规定。《通知》还规范了万能险销售行为,制定了万能险销售“负面清单”,强化监督管理。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强调,《通知》的制定坚持从严监管、突出问题导向、实行新老划断,并充分考虑市场影响,对不符合《通知》要求的存量业务给予一年的过渡期,以保障人身险市场平稳运行。要求过渡期内新审批或备案的产品必须符合《通知》规定,以防范增量风险。(文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