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NVyTDEdpyD finance.huanqiu.comarticle引导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出台/e3pmh1hmp/e3pn61chp【环球网财经综合报道】7月15日,国家金融监管总局网站显示,为完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管制度,引导行业提高风险管理和合规经营水平,金融监管总局近日制定并发布了《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共四章、四十五条,包括总则、业务经营与风险管理、监督管理、附则等内容。《办法》的出台旨在夯实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可持续发展基础,推动其更好发挥服务防范化解区域性金融和实体经济风险的作用。金融监管总局表示,将指导联动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做好《办法》实施工作,进一步提升行业质效。 在业务规范方面,《办法》明确了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业务范围、业务比例、经营区域及可收购资产范围等事项,要求其聚焦主责主业,有效服务地方经济。同时,规范了债权追偿、对外转让等不良资产处置行为,并划定了经营红线,明确禁止从事约定本金保障和固定收益承诺、虚假出表掩盖不良资产、为融资平台提供融资通道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等行为。具体来看,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开展收购、管理和处置不良资产,受托管理和处置不良资产,担任破产管理人或清算组成员,提供咨询顾问服务,对已持有资产追加投资,开展市场化债转股等业务。同时,《办法》严格限制了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经营行为,禁止其与转让方约定本金保障或固定收益、帮助金融机构虚假出表、收购虚构资产、违规为融资平台融资等行为。在风险管理方面,《办法》强化了多项监管要求。规定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对单一客户和同一集团客户的股权、债权等投融资余额不得超过自身净资产的10%和15%;持有的优质流动资产应不低于未来30天内的净资金流出;对全部关联方的债权余额不得超过上季末净资产的50%。此外,还规范了外部融资行为,要求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倍,防范风险外溢。《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监管职责分工,要求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对本地区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负总责,金融监管总局及派出机构加强与地方的监管信息共享和工作协同,共同引导行业规范健康发展。1752630211701环球网版权作品,未经书面授权,严禁转载或镜像,违者将被追究法律责任。责编:谭雅文环球网175263021170111[]//img.huanqiucdn.cn/dp/api/files/imageDir/447ea5d18af664da97169ed1a739fe58u1.png{"email":"tanyawen@huanqiu.com","name":"谭雅文"}
【环球网财经综合报道】7月15日,国家金融监管总局网站显示,为完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管制度,引导行业提高风险管理和合规经营水平,金融监管总局近日制定并发布了《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共四章、四十五条,包括总则、业务经营与风险管理、监督管理、附则等内容。《办法》的出台旨在夯实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可持续发展基础,推动其更好发挥服务防范化解区域性金融和实体经济风险的作用。金融监管总局表示,将指导联动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做好《办法》实施工作,进一步提升行业质效。 在业务规范方面,《办法》明确了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业务范围、业务比例、经营区域及可收购资产范围等事项,要求其聚焦主责主业,有效服务地方经济。同时,规范了债权追偿、对外转让等不良资产处置行为,并划定了经营红线,明确禁止从事约定本金保障和固定收益承诺、虚假出表掩盖不良资产、为融资平台提供融资通道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等行为。具体来看,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开展收购、管理和处置不良资产,受托管理和处置不良资产,担任破产管理人或清算组成员,提供咨询顾问服务,对已持有资产追加投资,开展市场化债转股等业务。同时,《办法》严格限制了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经营行为,禁止其与转让方约定本金保障或固定收益、帮助金融机构虚假出表、收购虚构资产、违规为融资平台融资等行为。在风险管理方面,《办法》强化了多项监管要求。规定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对单一客户和同一集团客户的股权、债权等投融资余额不得超过自身净资产的10%和15%;持有的优质流动资产应不低于未来30天内的净资金流出;对全部关联方的债权余额不得超过上季末净资产的50%。此外,还规范了外部融资行为,要求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倍,防范风险外溢。《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监管职责分工,要求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对本地区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负总责,金融监管总局及派出机构加强与地方的监管信息共享和工作协同,共同引导行业规范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