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QEPooAaEOb finance.huanqiu.comarticle个人每次收入低于1000元不用交增值税/e3pmh1hmp/e3pmh1pvu增值税法今年1月1日施行后,原有的各类增值税优惠政策如何做好衔接?增值税具体应税项目有哪些?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等一系列配套文件,推动做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施行后的政策衔接。“个人每次收入低于1000元不用交增值税了!”——近日,这一消息引起广泛关注。其背后正是国家税务总局的《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该征管公告调整优化了自然人增值税起征点标准判定细则,自今年起,按次纳税起征点标准由每次(日)销售额500元提升到1000元,并明确自然人发生出租不动产、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等6种特定情形的,不再适用按次纳税1000元的起征点标准,而是参照按期纳税直接适用月销售额10万元的起征点标准。 “这一政策安排兼顾了税收效率与公平。一方面,允许延续适用相对较高的按期纳税起征点标准,可有效减轻自然人税收负担,降低税收征纳成本。另一方面,明确相关情形下自然人应当以其当月发生全部应税交易的销售额,‘打包’适用按期纳税起征点标准,可从源头上避免单独拆分适用、叠加后超标享受标准的问题,有利于促进税收公平。”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所长黄立新说。相关配套文件还明确了小规模纳税人灵活享受减免税优惠。根据增值税法,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两部门明确,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起征点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季度销售额30万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1000元。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标准的,可以选择全部或者部分应税交易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增值税实行‘环环征收、道道抵扣’的链条式征扣税机制,小规模纳税人放弃减免税的主要目的,一般是为了满足下游客户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以抵扣进项的需求。”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有关负责人介绍,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情况,灵活选择是否就某笔应税交易放弃减免税优惠,单笔放弃享受优惠的,不会影响其他应税交易继续享受优惠。此外,两部门还明确,自2026年1月1日起,对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等21项,继续免征增值税;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农业生产资料、个人转让著作权等26项免征增值税。针对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两部门明确了农产品、食用植物油等20项适用9%增值税税率的货物范围,以及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其中,服务包括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和生产生活服务;无形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无形资产;不动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针对增值税应税交易销售额计算口径,两部门明确,增值税法实施后,纳税人发生金融商品转让、客运场站服务等8类特定应税交易时,延续现行制度和做法,将以扣除相关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例如,纳税人转让金融商品,以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两部门同时规定,纳税人依据上述规定扣除价款并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专家认为,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的一系列配套政策文件,提高了增值税法及实施条例的可操作性和精准性,减少了征纳双方对政策理解的歧义,有利于政策更好执行和落地、为增值税法顺利实施保驾护航。 1770167065495责编:窦鹏人民日报海外版17701670654951[]{"email":"doupeng@huanqiu.com","name":"窦鹏"}
增值税法今年1月1日施行后,原有的各类增值税优惠政策如何做好衔接?增值税具体应税项目有哪些?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等一系列配套文件,推动做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施行后的政策衔接。“个人每次收入低于1000元不用交增值税了!”——近日,这一消息引起广泛关注。其背后正是国家税务总局的《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该征管公告调整优化了自然人增值税起征点标准判定细则,自今年起,按次纳税起征点标准由每次(日)销售额500元提升到1000元,并明确自然人发生出租不动产、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等6种特定情形的,不再适用按次纳税1000元的起征点标准,而是参照按期纳税直接适用月销售额10万元的起征点标准。 “这一政策安排兼顾了税收效率与公平。一方面,允许延续适用相对较高的按期纳税起征点标准,可有效减轻自然人税收负担,降低税收征纳成本。另一方面,明确相关情形下自然人应当以其当月发生全部应税交易的销售额,‘打包’适用按期纳税起征点标准,可从源头上避免单独拆分适用、叠加后超标享受标准的问题,有利于促进税收公平。”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所长黄立新说。相关配套文件还明确了小规模纳税人灵活享受减免税优惠。根据增值税法,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两部门明确,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起征点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季度销售额30万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1000元。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标准的,可以选择全部或者部分应税交易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增值税实行‘环环征收、道道抵扣’的链条式征扣税机制,小规模纳税人放弃减免税的主要目的,一般是为了满足下游客户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以抵扣进项的需求。”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有关负责人介绍,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情况,灵活选择是否就某笔应税交易放弃减免税优惠,单笔放弃享受优惠的,不会影响其他应税交易继续享受优惠。此外,两部门还明确,自2026年1月1日起,对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等21项,继续免征增值税;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农业生产资料、个人转让著作权等26项免征增值税。针对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两部门明确了农产品、食用植物油等20项适用9%增值税税率的货物范围,以及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其中,服务包括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和生产生活服务;无形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无形资产;不动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针对增值税应税交易销售额计算口径,两部门明确,增值税法实施后,纳税人发生金融商品转让、客运场站服务等8类特定应税交易时,延续现行制度和做法,将以扣除相关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例如,纳税人转让金融商品,以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两部门同时规定,纳税人依据上述规定扣除价款并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专家认为,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的一系列配套政策文件,提高了增值税法及实施条例的可操作性和精准性,减少了征纳双方对政策理解的歧义,有利于政策更好执行和落地、为增值税法顺利实施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