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CaKrnJL4oI finance.huanqiu.comarticle原大股东违规披露 小股东可提告/e3pmh1hmp/e3pmh28kq东贝B股与三峡新材:维权案双获法院受理本周四,三峡新材、东贝B股股民诉上市公司或控股股东虚假陈述两起案件同时获得法院受理。据两起案件的共同代理人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介绍,两案的管辖法院均是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其当场提交了立案材料,武汉中院同时受理了两起案件的索赔申请。与以往大部分的维权案件不同的是,东贝B股股民除了状告上市公司外,还将控股股东黄石东贝机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贝集团”)一齐送上被告席,要求东贝集团对他们的投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2014年9月11日,东贝B股发布了《控股股东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公告显示,证监会认定东贝股份未披露或未如实披露与艾博科技、法瑞西两家公司关联关系以及关联交易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控股股东东贝集团没有如实将上述信息向上市公司报告,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两款违法行为”的行为。基于以上违法行为,证监会对东贝集团及相关责任人员予以不同程度的行政处罚。“根据证监会的处罚决定书,证监会不仅认定东贝股份存在未如实披露相关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等违法行为,同时认定东贝集团作为控股股东未将上述信息向上市公司报告,构成控股股东指使上市公司从事信披违法行为。根据最高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如东贝股份最终被法院判决需承担相关民事赔偿责任,则其在赔偿投资者损失后可以向控股股东东贝集团追偿。”许峰律师表示。公开资料显示,东贝集团持有东贝股份比例高达50.04%,占有绝对控股地位。许峰律师认为,因东贝股份及东贝集团此次信披违法行为而遭受损失的投资者,提起索赔的条件为在2006年10月17日到2011年12月22日之间买入东贝B股,并且在2011年12月22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 三峡新材案中,2013年10月16日,公司公告因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收到中国证监会武汉稽查局《立案稽查通知书》。历经一年的调查之后,2015年1月6日,三峡新材发布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许峰律师认为,三峡新材的违法事实清楚,并已被证监会处罚,根据《证券法》及最高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在2012年4月11日到2013年10月15日期间买入三峡新材,并且在2013年10月15日之后卖出股票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参与此次索赔。仪电集团:诉讼时效仅余4月作为华鑫股份(原股票简称“上海金陵”)原大股东,上海仪电控股(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仪电集团”)因虚假陈述被股民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索赔,并已有胜诉判决。其实,该诉讼来自于2013年9月3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华鑫股份发布《关于收到证监会对上海仪电控股(集团)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会查明,仪电集团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仪电集团通过直接持股以及通过上海兴正投资发展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兴正投资”)持股上海敏特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敏特投资”)、上海华铭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铭投资”),对敏特投资、华铭投资具有股权控制关系。此外,仪电集团对敏特投资、华铭投资的人事、财务、投资决策均有控制权。2008年5月,仪电集团与仪电集团本部工会签订《委托持股协议》,仪电集团本部工会以代持有的方式持有仪电集团对兴正投资100%股权。2008年6月2日,仪电集团与敏特投资、华铭投资合计持有“上海金陵”股权比例7.59%(其中仪电集团直接持股0.43%),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仪电集团应当予以披露。2008年6月3日,上海市国资委将所持“上海金陵”股权转至仪电集团名下后,仪电集团与敏特投资、华铭投资合计持有“上海金陵”股权比例为24.95%(其中仪电集团直接持股17.71%),仪电集团仍未对合计持股情况进行披露。2010年5月10日,敏特投资将所持“上海金陵”股票通过大宗交易转让给仪电集团。经证监会调查,最终认定仪电集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构成虚假陈述,对其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在处罚决定公布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已有多位投资者先后起诉仪电集团,并已有法院的胜诉判决。“显然,后面起诉的投资者也有很大机会获得赔偿。”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刘国华律师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该案诉讼时效截至2015年9月3日。也就是说,目前离诉讼时效结束不足4个月,过期将丧失胜诉权,不再受法律的保护。1431741938000责编:千帆证券时报143174193800011[]{"email":"qianfan@huanqiu.com","name":"千帆"}
东贝B股与三峡新材:维权案双获法院受理本周四,三峡新材、东贝B股股民诉上市公司或控股股东虚假陈述两起案件同时获得法院受理。据两起案件的共同代理人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介绍,两案的管辖法院均是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其当场提交了立案材料,武汉中院同时受理了两起案件的索赔申请。与以往大部分的维权案件不同的是,东贝B股股民除了状告上市公司外,还将控股股东黄石东贝机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贝集团”)一齐送上被告席,要求东贝集团对他们的投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2014年9月11日,东贝B股发布了《控股股东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公告显示,证监会认定东贝股份未披露或未如实披露与艾博科技、法瑞西两家公司关联关系以及关联交易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控股股东东贝集团没有如实将上述信息向上市公司报告,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两款违法行为”的行为。基于以上违法行为,证监会对东贝集团及相关责任人员予以不同程度的行政处罚。“根据证监会的处罚决定书,证监会不仅认定东贝股份存在未如实披露相关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等违法行为,同时认定东贝集团作为控股股东未将上述信息向上市公司报告,构成控股股东指使上市公司从事信披违法行为。根据最高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如东贝股份最终被法院判决需承担相关民事赔偿责任,则其在赔偿投资者损失后可以向控股股东东贝集团追偿。”许峰律师表示。公开资料显示,东贝集团持有东贝股份比例高达50.04%,占有绝对控股地位。许峰律师认为,因东贝股份及东贝集团此次信披违法行为而遭受损失的投资者,提起索赔的条件为在2006年10月17日到2011年12月22日之间买入东贝B股,并且在2011年12月22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 三峡新材案中,2013年10月16日,公司公告因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收到中国证监会武汉稽查局《立案稽查通知书》。历经一年的调查之后,2015年1月6日,三峡新材发布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许峰律师认为,三峡新材的违法事实清楚,并已被证监会处罚,根据《证券法》及最高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在2012年4月11日到2013年10月15日期间买入三峡新材,并且在2013年10月15日之后卖出股票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参与此次索赔。仪电集团:诉讼时效仅余4月作为华鑫股份(原股票简称“上海金陵”)原大股东,上海仪电控股(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仪电集团”)因虚假陈述被股民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索赔,并已有胜诉判决。其实,该诉讼来自于2013年9月3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华鑫股份发布《关于收到证监会对上海仪电控股(集团)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会查明,仪电集团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仪电集团通过直接持股以及通过上海兴正投资发展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兴正投资”)持股上海敏特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敏特投资”)、上海华铭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铭投资”),对敏特投资、华铭投资具有股权控制关系。此外,仪电集团对敏特投资、华铭投资的人事、财务、投资决策均有控制权。2008年5月,仪电集团与仪电集团本部工会签订《委托持股协议》,仪电集团本部工会以代持有的方式持有仪电集团对兴正投资100%股权。2008年6月2日,仪电集团与敏特投资、华铭投资合计持有“上海金陵”股权比例7.59%(其中仪电集团直接持股0.43%),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仪电集团应当予以披露。2008年6月3日,上海市国资委将所持“上海金陵”股权转至仪电集团名下后,仪电集团与敏特投资、华铭投资合计持有“上海金陵”股权比例为24.95%(其中仪电集团直接持股17.71%),仪电集团仍未对合计持股情况进行披露。2010年5月10日,敏特投资将所持“上海金陵”股票通过大宗交易转让给仪电集团。经证监会调查,最终认定仪电集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构成虚假陈述,对其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在处罚决定公布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已有多位投资者先后起诉仪电集团,并已有法院的胜诉判决。“显然,后面起诉的投资者也有很大机会获得赔偿。”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刘国华律师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该案诉讼时效截至2015年9月3日。也就是说,目前离诉讼时效结束不足4个月,过期将丧失胜诉权,不再受法律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