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CaKrnJZQMC finance.huanqiu.comarticle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e3pmh1hmp/e3pn61831■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于2016年12月28日以书面形式发出有关会议通知,于2017年1月18日在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以现场会议形式完成一次董事会会议召开并形成决议。本次会议应参会董事11名,实际参会董事11名,其中委托出席董事3名,李庆萍董事长因事委托孙德顺董事代为出席并表决,常振明董事、万里明董事因事均委托朱小黄董事代为出席并表决。经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本次会议由孙德顺董事主持。本行部分监事和高管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规定。根据表决情况,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一、审议通过《中信银行2017年度审计计划方案》表决结果:赞成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二、审议通过《中信银行2017年度机构发展规划》表决结果:赞成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三、审议通过《关于申请中信银行与新湖中宝关联方企业2017年度关联交易上限的议案》黄芳董事因与本议案表决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需回避表决,本议案有效表决票数为10票。表决结果:赞成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结合双方业务合作特点与发展前景,董事会同意本行与新湖中宝关联方企业授信类关联交易2017年度额度上限为人民币158亿元。 本行独立董事吴小庆、王联章、何操、陈丽华、钱军对于该项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具体意见和本议案具体内容,见与本公告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本行网站(www.citicbank.com)的相关公告。四、审议通过《关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表决结果:赞成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行截至2015年12月31日止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已经本行第四届董事会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因审议表决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大会召开日期跨越2016会计年度,根据监管要求,需将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见与本公告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本行网站(www.citicbank.com)的相关公告。特此公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7年1月19日证券代码:601998证券简称:中信银行公告编号:2017-04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一、 股东大会有关情况1.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7年2月7日3. 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二、 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况说明1. 提案人:中国中信有限公司2.提案程序说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已于2016年12月21日公告了股东大会召开通知。持有本行3%以上股份的股东中国中信有限公司,在2017年1月18日提出《关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的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股东大会召集人。股东大会召集人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有关规定,现予以公告。3.临时提案的具体内容本行截至2015年12月31日止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已经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因审议表决本行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大会召开日期跨越2016会计年度,根据监管要求,需将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关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具体内容见与本公告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本行网站(www.citicbank.com)的相关公告。此项议案属于普通决议议案,不属于特别决议,不需要累积投票。三、 除了上述增加临时提案外,于2016年12月21日公告的《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7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及2017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的通知》事项不变。四、 增加临时提案后股东大会的有关情况。(一)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召开日期时间:2017年2月7日9点30分召开地点:中国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B1层会议室(二)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7年2月7日至2017年2月7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三) 股权登记日原通知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不变。(四) 股东大会议案和投票股东类型■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上述议案已分别经公司2016年8月25日、2016年10月27日和2017年1月18日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内容详见2016年8月26日、2016年10月28日和2017年1月19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公告及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资料。2、特别决议议案:1、5、6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2、3、4、5、6、8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1)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1、2、3、5、6;(2)2017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议案1、6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中国中信有限公司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五) 其他注意事项出席会议的A股股东和股东代理人需持有原股东大会通知第五项规定的资料以及本公告所附的临时提案授权委托书进行会议登记。如本行股东于原股东大会通知所附的授权委托书和本公告所附的临时提案授权委托书中委任不同的股东代理人出席临时股东大会,而不同股东代理人同时出席临时股东大会,则以原股东大会通知所附的授权委托书中所委任的股东代理人进行的投票为准。H股股东参会事项请参见本行在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披露易”网站发布的《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补充通函》。参加网络投票的A股股东在本行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上投票,将视同在本行2017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上对A股类别股东会对应议案进行了同样的表决。参加现场会议的A股股东将分别在本行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及2017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议上进行表决。特此公告。附件: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授权委托书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7年1月19日附件: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授权委托书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7年2月7日的贵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人持普通股数:委托人股东帐户号:■委托人签名(盖章):受托人签名:委托人身份证号:受托人身份证号:委托日期:年月日备注:1、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2、如受托人只提交了本项临时提案的授权委托书,未提交本行于2016年12月21日公告的《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7年第一次A股类别会及2017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原通知》”)所附的授权委托书,则视同受托人已获得了对本次股东大会拟表决议案的全部授权,并且对于《原通知》所包含的议案可由受托人按自己的意见进行投票;如受托人只提交了《原通知》所附的授权委托书,未提交本项临时提案的授权委托书,亦视同受托人已获得了对本次股东大会拟表决议案的全部授权,并且对于本项临时提案可由受托人按自己的意见进行投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新湖中宝关联方企业关联交易的公告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重要内容提示:2017年1月18日,本行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申请中信银行与新湖中宝关联方企业2017年度关联交易上限的议案》,同意给予新湖中宝关联方企业2017年度授信类关联交易额度上限,金额为人民币158亿元。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该议案无需进一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以上关联交易是本行日常业务中所发生的正常交易,对本行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无重大影响,不会影响本行的独立性。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一)日常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2017年1月18日,本行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申请中信银行与新湖中宝关联方企业2017年度关联交易上限的议案》,同意给予新湖中宝关联方企业2017年度授信类关联交易额度上限,金额为人民币158亿元。关联董事黄芳女士回避表决。(二)前次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和执行情况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本行与新湖中宝关联方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情况如下:单位:人民币亿元■(三)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和类别本行与新湖中宝关联方企业之间授信类关联交易预计金额如下:单位:人民币亿元■本次授信类关联交易上限额度的设定主要基于以下考虑:(1)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新湖中宝关联方企业、本行总行级战略客户,具备一定的资产规模和综合实力;(2)随着本行与新湖中宝关联方企业业务合作的推进,预计授信业务需求将增加;(3)根据业务现状及未来发展趋势,本行秉承审慎原则,合理预估2017年的授信额度上限,确保关联交易符合监管要求。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一)关联方的基本情况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注册地址为嘉兴市中山路禾兴路口,注册资本859,934万元,法定代表人为林俊波,实际控制人为黄伟。主营业务为金融和地产。截至2016年9月30日,公司总资产961.32亿元,2016年1-9月实现营业收入87.10亿元,净利润6.94亿元。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杭州市体育场路田家桥2号,注册资本29,79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林俊波,实际控制人为黄伟。主营业务包括能源、农业、交通、建材工业、贸易、投资等。截至2015年12月31日,公司总资产1415.34亿元;2015年1-12月实现营业收入215.65亿元,净利润12.94亿元。冠意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P.O.BOX957,offshoreIncorporationsCentre,RoadTown,Tortola,BritishVirginIsland,注册资本1美元,法定代表人为潘孝娜,实际控制人为黄伟。主营业务包括投资等。因该公司为BVI注册公司,未编制财务报表。(二)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本行董事黄芳女士同时担任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裁兼财务总监,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以及冠意有限公司高级副总裁。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行将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冠意有限公司纳入本行关联方管理。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一)关联交易主要内容本行与新湖中宝关联方企业之间的授信业务,具体包括本行对客户提供资金支持,或者对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做出保证,包括贷款、贷款承诺、承兑、贴现、证券回购(含债券投资)、贸易融资、保理、信用证、保函、透支、拆借、担保等表内外业务。本行以风险可控、交易公平以及符合全体股东利益为原则,关联授信业务质量良好,授信对象经营情况正常,授信风险总体可控;关联授信提供担保条件,符合监管要求。(二)定价政策本行与新湖中宝关联方企业之间授信业务的定价,均依据市场原则按一般商务条款进行,以公平、合理的市场利率收取利息,授信条件不优于本行给予独立第三方的授信条件。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新湖中宝关联方企业具备一定的资产规模和综合实力。双方业务合作的不断加深,有利于丰富本行客户资源,提升本行经营效益。本行开展上述关联交易是按照市场原则、采用一般商务条款且不优于独立第三方的价格进行,交易条款公平合理,符合本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本行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本行经营及财务状况产生重要影响,也不会影响本行的独立性。五、独立董事意见本行独立董事吴小庆、王联章、何操、陈丽华、钱军对上述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关于申请本行与新湖中宝关联方企业2017年度授信类关联交易上限的事项已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符合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香港联交所、上交所等监管部门要求,符合《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本行在上限范围内开展日常关联交易是本行在日常业务中按一般商务条款或按照不优于独立第三方的条款而订立,交易条款公平合理,符合本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本行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本行经营及财务状况产生重要影响,也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六、备查文件1、本行董事会于2017年1月18日通过的董事会决议;2、本行独立董事意见函。特此公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7年1月19日1484794834000责编:凡闻中国证券报148479483400011[]{"email":"fanwen@huanqiu.com","name":"凡闻"}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于2016年12月28日以书面形式发出有关会议通知,于2017年1月18日在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以现场会议形式完成一次董事会会议召开并形成决议。本次会议应参会董事11名,实际参会董事11名,其中委托出席董事3名,李庆萍董事长因事委托孙德顺董事代为出席并表决,常振明董事、万里明董事因事均委托朱小黄董事代为出席并表决。经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本次会议由孙德顺董事主持。本行部分监事和高管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规定。根据表决情况,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一、审议通过《中信银行2017年度审计计划方案》表决结果:赞成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二、审议通过《中信银行2017年度机构发展规划》表决结果:赞成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三、审议通过《关于申请中信银行与新湖中宝关联方企业2017年度关联交易上限的议案》黄芳董事因与本议案表决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需回避表决,本议案有效表决票数为10票。表决结果:赞成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结合双方业务合作特点与发展前景,董事会同意本行与新湖中宝关联方企业授信类关联交易2017年度额度上限为人民币158亿元。 本行独立董事吴小庆、王联章、何操、陈丽华、钱军对于该项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具体意见和本议案具体内容,见与本公告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本行网站(www.citicbank.com)的相关公告。四、审议通过《关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表决结果:赞成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行截至2015年12月31日止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已经本行第四届董事会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因审议表决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大会召开日期跨越2016会计年度,根据监管要求,需将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见与本公告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本行网站(www.citicbank.com)的相关公告。特此公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7年1月19日证券代码:601998证券简称:中信银行公告编号:2017-04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一、 股东大会有关情况1.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7年2月7日3. 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二、 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况说明1. 提案人:中国中信有限公司2.提案程序说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已于2016年12月21日公告了股东大会召开通知。持有本行3%以上股份的股东中国中信有限公司,在2017年1月18日提出《关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的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股东大会召集人。股东大会召集人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有关规定,现予以公告。3.临时提案的具体内容本行截至2015年12月31日止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已经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因审议表决本行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大会召开日期跨越2016会计年度,根据监管要求,需将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关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具体内容见与本公告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本行网站(www.citicbank.com)的相关公告。此项议案属于普通决议议案,不属于特别决议,不需要累积投票。三、 除了上述增加临时提案外,于2016年12月21日公告的《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7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及2017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的通知》事项不变。四、 增加临时提案后股东大会的有关情况。(一)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召开日期时间:2017年2月7日9点30分召开地点:中国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B1层会议室(二)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7年2月7日至2017年2月7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三) 股权登记日原通知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不变。(四) 股东大会议案和投票股东类型■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上述议案已分别经公司2016年8月25日、2016年10月27日和2017年1月18日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内容详见2016年8月26日、2016年10月28日和2017年1月19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公告及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资料。2、特别决议议案:1、5、6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2、3、4、5、6、8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1)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1、2、3、5、6;(2)2017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议案1、6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中国中信有限公司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五) 其他注意事项出席会议的A股股东和股东代理人需持有原股东大会通知第五项规定的资料以及本公告所附的临时提案授权委托书进行会议登记。如本行股东于原股东大会通知所附的授权委托书和本公告所附的临时提案授权委托书中委任不同的股东代理人出席临时股东大会,而不同股东代理人同时出席临时股东大会,则以原股东大会通知所附的授权委托书中所委任的股东代理人进行的投票为准。H股股东参会事项请参见本行在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披露易”网站发布的《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补充通函》。参加网络投票的A股股东在本行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上投票,将视同在本行2017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上对A股类别股东会对应议案进行了同样的表决。参加现场会议的A股股东将分别在本行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及2017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议上进行表决。特此公告。附件: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授权委托书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7年1月19日附件: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授权委托书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7年2月7日的贵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人持普通股数:委托人股东帐户号:■委托人签名(盖章):受托人签名:委托人身份证号:受托人身份证号:委托日期:年月日备注:1、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2、如受托人只提交了本项临时提案的授权委托书,未提交本行于2016年12月21日公告的《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7年第一次A股类别会及2017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原通知》”)所附的授权委托书,则视同受托人已获得了对本次股东大会拟表决议案的全部授权,并且对于《原通知》所包含的议案可由受托人按自己的意见进行投票;如受托人只提交了《原通知》所附的授权委托书,未提交本项临时提案的授权委托书,亦视同受托人已获得了对本次股东大会拟表决议案的全部授权,并且对于本项临时提案可由受托人按自己的意见进行投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新湖中宝关联方企业关联交易的公告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重要内容提示:2017年1月18日,本行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申请中信银行与新湖中宝关联方企业2017年度关联交易上限的议案》,同意给予新湖中宝关联方企业2017年度授信类关联交易额度上限,金额为人民币158亿元。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该议案无需进一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以上关联交易是本行日常业务中所发生的正常交易,对本行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无重大影响,不会影响本行的独立性。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一)日常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2017年1月18日,本行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申请中信银行与新湖中宝关联方企业2017年度关联交易上限的议案》,同意给予新湖中宝关联方企业2017年度授信类关联交易额度上限,金额为人民币158亿元。关联董事黄芳女士回避表决。(二)前次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和执行情况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本行与新湖中宝关联方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情况如下:单位:人民币亿元■(三)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和类别本行与新湖中宝关联方企业之间授信类关联交易预计金额如下:单位:人民币亿元■本次授信类关联交易上限额度的设定主要基于以下考虑:(1)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新湖中宝关联方企业、本行总行级战略客户,具备一定的资产规模和综合实力;(2)随着本行与新湖中宝关联方企业业务合作的推进,预计授信业务需求将增加;(3)根据业务现状及未来发展趋势,本行秉承审慎原则,合理预估2017年的授信额度上限,确保关联交易符合监管要求。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一)关联方的基本情况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注册地址为嘉兴市中山路禾兴路口,注册资本859,934万元,法定代表人为林俊波,实际控制人为黄伟。主营业务为金融和地产。截至2016年9月30日,公司总资产961.32亿元,2016年1-9月实现营业收入87.10亿元,净利润6.94亿元。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杭州市体育场路田家桥2号,注册资本29,79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林俊波,实际控制人为黄伟。主营业务包括能源、农业、交通、建材工业、贸易、投资等。截至2015年12月31日,公司总资产1415.34亿元;2015年1-12月实现营业收入215.65亿元,净利润12.94亿元。冠意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P.O.BOX957,offshoreIncorporationsCentre,RoadTown,Tortola,BritishVirginIsland,注册资本1美元,法定代表人为潘孝娜,实际控制人为黄伟。主营业务包括投资等。因该公司为BVI注册公司,未编制财务报表。(二)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本行董事黄芳女士同时担任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裁兼财务总监,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以及冠意有限公司高级副总裁。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行将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冠意有限公司纳入本行关联方管理。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一)关联交易主要内容本行与新湖中宝关联方企业之间的授信业务,具体包括本行对客户提供资金支持,或者对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做出保证,包括贷款、贷款承诺、承兑、贴现、证券回购(含债券投资)、贸易融资、保理、信用证、保函、透支、拆借、担保等表内外业务。本行以风险可控、交易公平以及符合全体股东利益为原则,关联授信业务质量良好,授信对象经营情况正常,授信风险总体可控;关联授信提供担保条件,符合监管要求。(二)定价政策本行与新湖中宝关联方企业之间授信业务的定价,均依据市场原则按一般商务条款进行,以公平、合理的市场利率收取利息,授信条件不优于本行给予独立第三方的授信条件。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新湖中宝关联方企业具备一定的资产规模和综合实力。双方业务合作的不断加深,有利于丰富本行客户资源,提升本行经营效益。本行开展上述关联交易是按照市场原则、采用一般商务条款且不优于独立第三方的价格进行,交易条款公平合理,符合本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本行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本行经营及财务状况产生重要影响,也不会影响本行的独立性。五、独立董事意见本行独立董事吴小庆、王联章、何操、陈丽华、钱军对上述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关于申请本行与新湖中宝关联方企业2017年度授信类关联交易上限的事项已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符合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香港联交所、上交所等监管部门要求,符合《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本行在上限范围内开展日常关联交易是本行在日常业务中按一般商务条款或按照不优于独立第三方的条款而订立,交易条款公平合理,符合本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本行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本行经营及财务状况产生重要影响,也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六、备查文件1、本行董事会于2017年1月18日通过的董事会决议;2、本行独立董事意见函。特此公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7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