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CaKrnJzqLD finance.huanqiu.comarticle绿大地造假终获刑罚 还将启动民事赔偿诉讼/e3pmh1hmp/e3pn60gdi/e3pn60h31提要:此案重审结果与一审判决出现较大出入,实际已影响到司法的权威性。因此,要真正保护中小股东利益,需要进行司法系统改革。本刊记者 张学庆2月18日,蛇年首日交易,大盘少了点喜庆气氛。但*ST大地股价表现异常抢眼,以涨停开盘,当日报收于13.16元,创一年新高,一年来涨幅达到9.09%。两次判决结果大不一样就在春节长假前2天,2月7日,昆明市中院对*ST大地欺诈上市案作出判决,认定绿大地和公司原实际控制人何学葵等人的行为构成欺诈发行股票罪,非法募集资金3.4629亿元,并判处罚金1040万元;何学葵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60万元。原绿大地公司财务总监蒋凯西、原绿大地公司聘请的财务顾问庞明星、原绿大地公司出纳主管赵海丽、原绿大地大客户中心负责人赵海艳等也分别被判处6年至2年3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与此前相关法院的判决相比,昆明中院的判罚明显要重得多。2011年12月,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对5名被告人全部缓刑,公司仅被罚款400万元。这一判决结果引来无数质疑,认为判决过轻,是“鼓励犯罪”。对此,昆明市人民检察院发出《刑事抗诉书》。检察院认为,绿大地欺诈发行案一审判决确有错误,原审法院对欺诈发行股票罪部分量刑偏轻,应当认定被告单位及各被告人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且原审审级违法。欺诈从零开始绿大地成立于1996年,主营业务为绿化工程设计及施工,绿化苗木种植及销售。2007年12月21日,绿大地在深圳中小板挂牌上市。2011年3月17日,绿大地发布公告称,董事长何学葵因涉嫌欺诈发行股票罪被公安机关逮捕。4天后,中国证监会在其官网上显示,证监会在2010年3月就因绿大地涉嫌信息披露违规立案稽查,发现公司存在涉嫌虚增资产、虚增收入、虚增利润等多项违法违规行为。2011年5月4日,绿大地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特别处理,股票简称变更为*ST大地。经过审理查明,2004年至2007年6月,何学葵、蒋凯西共同策划让绿大地发行股票并上市,安排赵海丽、赵海艳登记注册了一批由绿大地实际控制或者掌握银行账户的关联公司,并利用相关银行账户操控资金流转,采用伪造合同、发票、工商登记资料等手段,少付多列、将款项支付给其控制的公司、虚构交易业务、虚增资产7000万元、虚增收入近3亿元。绿大地招股说明书中包含了上述虚假内容,非法募集资金达3.4629亿元。而2005年至2009年期间,绿大地为达到虚增销售收入和规避现金交易、客户过于集中的目的,利用银行空白进账单,填写虚假资金支付信息后,私刻银行印章加盖于单据上,伪造各类银行票证,并且还采取伪造合同、伪造收款发票等手段虚增公司资产和收入,多次将上述虚增的资产和收入做进绿大地的半年报告及年度报告中。启动民事赔偿诉讼此次宣判后,绿大地对昆明中院的判决结果并未提起上诉。但何学葵的辩护律师、云南刘胡乐律师事务所律师万立称,已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万立认为,对一审判决何学葵所犯的四宗罪中,欺诈发行股票罪和伪造金融票证罪可以成立。而另外两项罪名,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和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则完全不成立。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宋一欣表示,2月18日为绿大地刑案上诉截止日,如果绿大地未上诉,一审判决对公司生效,而何学葵上诉了,对她的判决尚需等待。依据有关法律,投资者对绿大地民事赔偿诉讼可以启动,但加告何学葵则需等待。他认为,合格原告须是2007年12月21日至2010年3月17日间买卖过该股票,并在2010年3月18日之后持有或卖出且存在损失者。他预计起诉的股民会超过百人。还需司法改革舆论认为,昆明中院的审判结果来之不易。有报道称,绿大地案发后,上市公司向上级求援、地方行业管理部门的求情以及地方领导进京为绿大地说情等,使得先前的判决过于“温柔”。此案重审结果与一审判决出现较大出入,实际已影响到司法的权威性。因此,要真正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司法系统必须改革。经济学家李稻葵曾经表示,股市不同于其他市场,其参与者所期待的是相关企业未来的表现,所依赖的是上市公司的披露信息。如果这种公开披露的信息没有可信度,那么,投资者的信心自然非常脆弱。目前来看,仅仅依赖上市公司经营者个人的操守和道德的约束是远远不够的。中国社会是极其讲求人情的社会,人们对于素不相识者的承诺往往很难兑现,这恰恰是中国上市公司的弊病所在。同样,仅仅依靠监管也是不够的。在打击上市公司的种种违规行为方面,监管机构固然采取了各种各样的措施,但中国证监会毕竟是一个仅为部级的监管机构,而很多大型上市公司动辄就是副部级,监管难度不小。要净化资本市场,有效杜绝上市公司的欺诈等违法行为,更重要的是提高法律的威慑力。因此,对上市公司进行约束的法律体制不可或缺。然而,在司法过程中,上市公司及其大股东作为地方经济的重要支柱,往往受到当地政府和政法部门的庇护。上市公司一旦东窗事发,进入司法程序,地方政府首先考虑的是该地区的经济和在本地投资的上市公司大股东的利益。这种思维影响下的判决结果,很自然地对外部投资者不利。正是这种司法不力的局面,导致了上市公司的种种劣迹和公司治理的混乱。李稻葵认为,司法改革是解决上市公司行为不端、监管难度大的治根治本的对策。在中国现实的情况下,必须大幅提升司法部门的权威性和独立性。有必要把所有与上市公司相关的诉讼司法程序集中于北京、上海或者深圳,在当地的高级法院专门设立证券审判庭,实施证券案件的诉讼和判决;同时,在当地检察机关设立相配套的部门,负责证券案件的侦查,杜绝上市公司大股东所在地地方政府的干预。如果证券审判庭能紧紧抓住若干重大案件,严格按照相关司法程序和法律条例进行审判和量刑,将有助于提升上市公司的违法成本,震慑以身试法者。只有这样,才能够规范上市公司治理的质量,才能够从本质上提升中国股市的质量,才能够让中国股市和中国经济同步蓬勃地发展。未来仍有不确定性对于*ST大地的未来,市场似乎乐观看法占上风。公告显示,目前*ST大地控股股东已由何学葵变更为云南省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相关涉案人员已离开公司。公告还显示,该公司已于2012 年12月19日收到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给予的2012年生产扶持资金1307.2万元。颇具讽刺意味的是,这一扶持资金可以用于支付1040万元的罚金。然而,民事赔偿金额或许大大超过罚金,公司要为此付出惨重代价。因此,公司资产质量能否有所改善仍具不确定性。国金证券研报乐观地认为,*ST大地2012年年报盈利是大概率事件。正常情况下,随着4月份公司年报的披露,公司提出相关申请,就可以进行摘帽。还有分析师认为,花卉、园林行业前景好,而且上市公司很少,因此*ST大地具有一定的稀缺性。2月20日,*ST大地报收13.41元。1361845920000责编:lijie理财周刊136184592000011[]{"email":"lijie@huanqiu.com","name":"lijie"}
提要:此案重审结果与一审判决出现较大出入,实际已影响到司法的权威性。因此,要真正保护中小股东利益,需要进行司法系统改革。本刊记者 张学庆2月18日,蛇年首日交易,大盘少了点喜庆气氛。但*ST大地股价表现异常抢眼,以涨停开盘,当日报收于13.16元,创一年新高,一年来涨幅达到9.09%。两次判决结果大不一样就在春节长假前2天,2月7日,昆明市中院对*ST大地欺诈上市案作出判决,认定绿大地和公司原实际控制人何学葵等人的行为构成欺诈发行股票罪,非法募集资金3.4629亿元,并判处罚金1040万元;何学葵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60万元。原绿大地公司财务总监蒋凯西、原绿大地公司聘请的财务顾问庞明星、原绿大地公司出纳主管赵海丽、原绿大地大客户中心负责人赵海艳等也分别被判处6年至2年3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与此前相关法院的判决相比,昆明中院的判罚明显要重得多。2011年12月,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对5名被告人全部缓刑,公司仅被罚款400万元。这一判决结果引来无数质疑,认为判决过轻,是“鼓励犯罪”。对此,昆明市人民检察院发出《刑事抗诉书》。检察院认为,绿大地欺诈发行案一审判决确有错误,原审法院对欺诈发行股票罪部分量刑偏轻,应当认定被告单位及各被告人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且原审审级违法。欺诈从零开始绿大地成立于1996年,主营业务为绿化工程设计及施工,绿化苗木种植及销售。2007年12月21日,绿大地在深圳中小板挂牌上市。2011年3月17日,绿大地发布公告称,董事长何学葵因涉嫌欺诈发行股票罪被公安机关逮捕。4天后,中国证监会在其官网上显示,证监会在2010年3月就因绿大地涉嫌信息披露违规立案稽查,发现公司存在涉嫌虚增资产、虚增收入、虚增利润等多项违法违规行为。2011年5月4日,绿大地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特别处理,股票简称变更为*ST大地。经过审理查明,2004年至2007年6月,何学葵、蒋凯西共同策划让绿大地发行股票并上市,安排赵海丽、赵海艳登记注册了一批由绿大地实际控制或者掌握银行账户的关联公司,并利用相关银行账户操控资金流转,采用伪造合同、发票、工商登记资料等手段,少付多列、将款项支付给其控制的公司、虚构交易业务、虚增资产7000万元、虚增收入近3亿元。绿大地招股说明书中包含了上述虚假内容,非法募集资金达3.4629亿元。而2005年至2009年期间,绿大地为达到虚增销售收入和规避现金交易、客户过于集中的目的,利用银行空白进账单,填写虚假资金支付信息后,私刻银行印章加盖于单据上,伪造各类银行票证,并且还采取伪造合同、伪造收款发票等手段虚增公司资产和收入,多次将上述虚增的资产和收入做进绿大地的半年报告及年度报告中。启动民事赔偿诉讼此次宣判后,绿大地对昆明中院的判决结果并未提起上诉。但何学葵的辩护律师、云南刘胡乐律师事务所律师万立称,已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万立认为,对一审判决何学葵所犯的四宗罪中,欺诈发行股票罪和伪造金融票证罪可以成立。而另外两项罪名,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和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则完全不成立。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宋一欣表示,2月18日为绿大地刑案上诉截止日,如果绿大地未上诉,一审判决对公司生效,而何学葵上诉了,对她的判决尚需等待。依据有关法律,投资者对绿大地民事赔偿诉讼可以启动,但加告何学葵则需等待。他认为,合格原告须是2007年12月21日至2010年3月17日间买卖过该股票,并在2010年3月18日之后持有或卖出且存在损失者。他预计起诉的股民会超过百人。还需司法改革舆论认为,昆明中院的审判结果来之不易。有报道称,绿大地案发后,上市公司向上级求援、地方行业管理部门的求情以及地方领导进京为绿大地说情等,使得先前的判决过于“温柔”。此案重审结果与一审判决出现较大出入,实际已影响到司法的权威性。因此,要真正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司法系统必须改革。经济学家李稻葵曾经表示,股市不同于其他市场,其参与者所期待的是相关企业未来的表现,所依赖的是上市公司的披露信息。如果这种公开披露的信息没有可信度,那么,投资者的信心自然非常脆弱。目前来看,仅仅依赖上市公司经营者个人的操守和道德的约束是远远不够的。中国社会是极其讲求人情的社会,人们对于素不相识者的承诺往往很难兑现,这恰恰是中国上市公司的弊病所在。同样,仅仅依靠监管也是不够的。在打击上市公司的种种违规行为方面,监管机构固然采取了各种各样的措施,但中国证监会毕竟是一个仅为部级的监管机构,而很多大型上市公司动辄就是副部级,监管难度不小。要净化资本市场,有效杜绝上市公司的欺诈等违法行为,更重要的是提高法律的威慑力。因此,对上市公司进行约束的法律体制不可或缺。然而,在司法过程中,上市公司及其大股东作为地方经济的重要支柱,往往受到当地政府和政法部门的庇护。上市公司一旦东窗事发,进入司法程序,地方政府首先考虑的是该地区的经济和在本地投资的上市公司大股东的利益。这种思维影响下的判决结果,很自然地对外部投资者不利。正是这种司法不力的局面,导致了上市公司的种种劣迹和公司治理的混乱。李稻葵认为,司法改革是解决上市公司行为不端、监管难度大的治根治本的对策。在中国现实的情况下,必须大幅提升司法部门的权威性和独立性。有必要把所有与上市公司相关的诉讼司法程序集中于北京、上海或者深圳,在当地的高级法院专门设立证券审判庭,实施证券案件的诉讼和判决;同时,在当地检察机关设立相配套的部门,负责证券案件的侦查,杜绝上市公司大股东所在地地方政府的干预。如果证券审判庭能紧紧抓住若干重大案件,严格按照相关司法程序和法律条例进行审判和量刑,将有助于提升上市公司的违法成本,震慑以身试法者。只有这样,才能够规范上市公司治理的质量,才能够从本质上提升中国股市的质量,才能够让中国股市和中国经济同步蓬勃地发展。未来仍有不确定性对于*ST大地的未来,市场似乎乐观看法占上风。公告显示,目前*ST大地控股股东已由何学葵变更为云南省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相关涉案人员已离开公司。公告还显示,该公司已于2012 年12月19日收到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给予的2012年生产扶持资金1307.2万元。颇具讽刺意味的是,这一扶持资金可以用于支付1040万元的罚金。然而,民事赔偿金额或许大大超过罚金,公司要为此付出惨重代价。因此,公司资产质量能否有所改善仍具不确定性。国金证券研报乐观地认为,*ST大地2012年年报盈利是大概率事件。正常情况下,随着4月份公司年报的披露,公司提出相关申请,就可以进行摘帽。还有分析师认为,花卉、园林行业前景好,而且上市公司很少,因此*ST大地具有一定的稀缺性。2月20日,*ST大地报收13.41元。